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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是

 夏寒矛盾 2014-11-25

依法执政是

依法治国的关键

作者:张立伟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2780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关键在于党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实施领导的法治化,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直接执掌国家政权。党坚持依法执政,就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并通过宪法和法律,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产生约束力的国家管理活动。因此,党能否坚持依法执政,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能否依法行使。只有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才能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运作,保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司法机关司法公正。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必须坚持党依法执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治国的依托,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最广泛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制度载体。党依法执政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运作和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就是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制度和形式,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解决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问题。要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和宪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使国家权力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使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宪法法律拥有至高的权威,是法治应有之义。在现代法治概念下,法律权威性至少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国家机关的一切职权根源于法律,并要依法行使;一切政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权力者的个人意志与法律出现矛盾时,法律高于权力者个人的意志;司法中法律与社会的道德、宗教信念发生冲突时,法律高于其它社会规则和观念。简言之就是法律在国家和社会规范中处于至高地位,有着至高的效力,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权威性有过精辟的论述:在一个城邦中,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者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中国古代法家代表人物管仲也曾说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我们国家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它们以法律形式有效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融合,维护了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一致,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意志的结合,促进了党的政治权威与国家法治权威的统一。
  党严格守法是宪法法律权威得以树立的前提。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要守法就意味着党的各级组织和机构以及每一个党员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彭真同志曾经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法律……不论哪级党委,更不论哪个负责人,如果他的意见与法律不一致,那是他个人的意见。谁都得服从法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中国传统上就讲民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执政党与政府以身作则,切实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对于普通民众有着直接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党以及每一个党员都应该成为严格遵守法律的模范。
  党依宪执政是宪法得以实施的关键。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共产党员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对于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政党制度下,执政党获得并维持执政基础的基本途径是确立依宪执政的理念,把执政党的奋斗目标与宪法原则结合起来,不断巩固合宪性基础。
  宪法法律的至上权威,以人民利益为正当性基础,以执政党奉行法治为最根本的组织保障。
  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一总目标中,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了法治体系。这是一项极大的创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特征。
  三十多年间,不仅中央及各地方立法机构活动频繁、各级立法数量激增,现代法律制度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党内法规体系也获得了初步建构,从《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修改到各种条例、规定、办法纷纷出台,制度建党成为执政党的共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一起共同建构起了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党内法规建构起了党内组织运行体制,国家法则建构起了政权组织运行体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互动关系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政权、国家法之间关系的反映。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意味着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的协调和融洽,意味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要相互衔接,形成有机整体,发挥制度合力。
  党依法执政是处理好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关系的保证。这就要求党内法规不得与国家法相冲突。一方面体现为党内法规不得侵越国家立法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界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部门及其他中央部门和省级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换言之,党内法规不应对政党之外的活动、行为作出规定。另一方面体现为党内法规的具体内容不得与国家法相冲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规范,不得与国家法对普通公民、一般社会组织的具体规定相冲突,也不得与国家法对政党的具体规定相冲突。这就要求,在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要从党内法规的起草、制定、发布等环节进行相应的合法性审查,以避免出现与国家法冲突的情况。同时也要求,党内法规应当随着国家法的发展而发展。一些党内法规随着新的国家法的出台或者国家法的修改可能会出现冲突的情况,需要对其进行及时修改或清理。避免和消除冲突,只是协调性的基本要求,更重要的是党内法规之间以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应当在内容上相互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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