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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部消防局

 nc1320 2014-11-26

中国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中国消防工作简要情况如下:

一、中国消防队伍

中国消防队伍,是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其它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并存的消防保卫力量体系。

(一)公安消防队伍。公安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目前总员额近124657人,实行现役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同等待遇,是中国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主力军。

注:在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地方政府采取增加行政公安编制建立非现役公安消防队伍,人员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全国目前共有950多人。

(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政府投资、多种体制、公开招聘、公安管理”的形式,以合同制用工方式招收专职消防队员,组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约1万多人。

(三)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在机场、港口、油田、电厂和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设有专职消防队,目前全国共有7.6万人,主要担负本单位内部的消防保卫任务。

二、消防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已经颁布施行消防法律、规章20余部,国家消防规范、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200余部,地方性消防法规6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以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规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

(一)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订之中。

(二)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国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消防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数颁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规。

(三)部门规章。近年来,公安部先后颁布了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四)消防技术标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设九个分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和审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草案。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标准(GB)或行业标准(GA)公布施行。现已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250多项。

注:九个分委员会为:①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②固定灭火系统;③灭火剂;④消防车、泵;⑤消防器具、配件;⑥火灾报警系统和电气防火、消防通讯;⑦防火材料;⑧建筑构件耐火性能;⑨消防管理。

工程建设类消防技术标准主要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定,经建设部批准后,作为国家标准(GB),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施行。其中重要的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另外,还有由公安部消防局与有关方面共同制订的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许多专项设计规范。

三、消防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把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作为有效预防火灾的重要工作,严格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各类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都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实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按照《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此外,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也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各种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消防产品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各种消防产品制订了市场准入制度。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内外消防产品都应遵守市场准入制度。目前中国对消防车、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4类1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制度;对防火门、灭火器等9类53种产品实施型式认可制度;其它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前具体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及准入制度的评价工作,四个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强制检验工作。即: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有关人员应持证上岗。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灭火救援

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消防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气象、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火灾扑救。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阶段,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致灾因素大量增加,火灾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日趋繁重。据统计,2005年,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共接警出动44.5万起(含虚警,其中火灾扑救23.9万起,抢险救援及社会救助15.6万起,重大活动执勤0.2万起),出动车辆65.6万车次,出动官兵413万人次,抢救人员11.5万人次,保护财产价值350.2亿元。

(二)抢险救援。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不断拓展职能,积极参加社会抢险救援工作,已成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据统计,1999年以前,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的出动次数占全部执勤出动次数的比例在10%以下,2002年上升到28%,2004年已近40%,2005年上升到45.2%。上海市公安消防部门近年来抢险、救灾的次数已超过了扑救火灾的次数;厦门市公安消防部门抢险救援次数已接近扑救火灾次数的3倍;成都市公安消防部门抢险救援出动次数占总出动次数的85%以上。在2003年重庆开县“12·23”井喷事故、2004年重庆天原化工厂“4·16”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和2005年吉林“11·13”吉化集团双苯厂特大爆炸等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中,公安消防部队都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

五、火灾事故调查与火灾统计

(一)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部还发布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认定火灾原因提供技术支持,成立了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成立了国家级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由多个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受公安部指派或经公安部同意,协助、指导各地及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火灾原因提出鉴定意见;参与研究和制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收集、研究国内外火灾事故调查信息;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咨询、培训等。

(二)火灾统计。火灾统计是消防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高度重视。广大专、兼职火灾统计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进行统计汇总与分析,使火灾统计工作在为领导决策、火灾预防、宣传教育和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火灾分类标准。中国火灾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具有下列标准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不具备有前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四)火灾情况。新中国刚成立时,中国处于工业化初始阶段,火灾直接损失相应也比较低。20世纪50年代火灾直接损失平均每年约0.6亿元(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数据,也不包括森林、草原、军队和矿井地下火灾。以下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火灾损失也相应增加:60年代平均每年火灾直接损失为1.4亿元;70年代年均火灾损失近2.4亿元;80年代平均每年为3.2亿元。到了20世纪90年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国已处于工业化发展中期阶段,城市化水平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火灾损失也急速上升:20世纪90年代火灾直接损失平均每年为10.6亿元;21世纪前五年间的年均火灾损失达15.5亿元,为20世纪80年代年均火灾损失的4.84倍。1997年以来火灾情况如下:

1997年全国以来火灾情况

年份 火灾起数 死人 伤人 直接财产损失(万元)

1997 140280 2722 4930 154140.6

1998 142326 2389 4905 144257.3

1999 179955 2744 4572 143394

2000 189185 3021 4404 152217.3

2001 216784 2334 3781 140326.1

2002 258315 2393 3414 154446.4

2003 253932 2482 3087 159088.6

2004 252804 2563 2969 67357

2005 235941 2500 2508 136003.4

六、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通信及消防装备建设

(一)消防队(站)的规划和布局。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当设特勤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城市规划区内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也可针对城市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截止2005年底,全国共建有公安消防队(站)3032个,其中,一级普通消防站2445个、二级普通消防站246个、特勤消防站263个、其他类型消防站78个。

(二)消防装备建设情况。消防装备建设分为车辆装备、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三部分。按照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一级消防站应配备消防车4-5辆,二级站应配备消防车2-3辆,特勤站应配备消防车7-10辆;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按消防队(站)等级和人员编制情况配备。目前,实有消防车14766辆,大部分以常规灭火车辆为主,大约占总数65%;抢险救援消防车2200辆,约占总数15%。“十一五”期间,消防车总数将达到23266辆左右,每年增加1700辆。

(三)消防通信。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都建有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119”消防指挥中心(火灾报警电话为119)。近年来,许多大中城市建立了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主要包括火灾报警及接收、火警辨识、编制出动方案、下达出动命令、力量调度、现场通信保障和消防信息管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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