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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从一起案件剖析“诈骗”与“盗窃”罪名定性的区别

 haosunzhe 2014-11-27


【案件回放】

诈骗与盗窃并用,罪名定性很难确定

10月12日17时,蒲某、李某、徐某在四川省绵阳市一茶馆商量“弄点钱花”。徐某说:“陕西安康是个交通枢纽,人多,好挣钱。”于是,3人商定去安康,蒲某打电话通知了另一同伙鲜某。次日,蒲某驾驶一辆黑色小汽车,载着徐某、李某由绵阳向安康行驶,并在四川广元接上鲜某。

途中,蒲某给3人进行分工:徐某、鲜某负责寻找目标然后交给蒲某,李某充当丢包人,蒲某负责让被骗的人说出所带钱数并趁机盗窃。

10月14日6时许,徐某、鲜某到安康市某汽车站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很快选中了正在购票的丰女士。徐某、鲜某主动邀请丰女士搭车,并将其带至316国道安铁加油站附近,一同坐上了蒲某驾驶的黑色小汽车。

车刚启动,徐某就说要下车买烟,待徐某回到车上,他便说:“我刚才在超市捡了一个红包,里面有6000元钱。”他将红包拿出来让众人看,随后交给了蒲某。接着,早已等候多时的李某过来敲车玻璃,对蒲某等人说:“我刚才在超市丢了一个红包,里面装有6000元钱,你们谁捡着了?”李某拦着车不让车走,蒲某便让李某上车,并让在座的几人把随身携带的钱拿出来看是不是李某丢的钱。

蒲某先将丰女士的挎包放在前排,又将丰女士随身携带的1.5万元钱拿给李某让其辨认。李某辨认后说不是他丢的钱。此时,蒲某对丰女士说:“我将你(丰女士)的钱放进你的包里,大家都不要动。”蒲某故意让丰女士看见自己将装有6000元现金的红包和1.5万元放进了她的包内。此时,李某装作找红包,故意用身体挡住丰女士的视线。蒲某趁机拿出了丰女士包内的1.5万元现金和装有6000元现金的红包。当车行至某汽车修理行门前时,蒲某以同去给李某作证并向警方报案为由,让丰女士拿着挎包下车,而后4人驾车逃走。

事后,蒲某、李某各分得赃款3800元,徐某、鲜某各分得赃款3700元。

【案情分析】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行为结构和方式不同

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及时侦破此案,但对本案如何定性办案民警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

盗窃罪与诈骗罪有何区别?

首先,诈骗罪有其独特的行为特征。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诈骗是以虚构或隐瞒让所有人自愿丧失控制,而盗窃则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

本案中,前两种行为特征都符合,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但不具备第3种行为特征,即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里就要求对行为人“处分财产”的含义进行理解。所谓“处分财产”,即意味着被骗人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占有。所谓“占有”,即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应理解为被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支配或控制的意思、是否有转移给他人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

本案中,被害人丰女士尽管被骗,将1.5万元交给蒲某让李某辨认,却没有因为受骗而将1.5万元交给蒲某占有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且钱被放进位于前排的包内,仍在丰女士的控制范围内。

其次,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盗窃原则上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核心问题是对“秘密窃取”的理解,即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本案中,行为人取得财产的行为方式是犯罪嫌疑人李某假装在后排找红包,故意用身体挡住丰女士的视线,犯罪嫌疑人蒲某趁机将放在前排的丰女士包内的1.5万元现金盗走。

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行为结构、行为方式的不同,从而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差异:盗窃罪中,被害人并不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一般也不知道侵害者是谁;诈骗罪中,被害人是“自愿”交付财产,事后能够知道侵害者,即关键在于被害人有无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诈骗与盗窃手法并用。利用虚构的丢失装有钱财的钱包,以检查随身携带的钱是否是红包里的钱为由,欺骗受害人丰女士将钱财拿出,放置在乘坐车辆前排,并用身体挡住受害人视线,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被害人丰女士1.5万元现金盗走。本案中虽然有诈骗行为,但该诈骗行为是为盗窃创造条件,并不具有受害人丰女士在受蒙蔽的情形下自愿处分财产的特征。财物所有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是基于秘密窃取的方式,仅是以骗取的方式诱使所有人取出财物,所有人并未丧失控制或实施处分财物行为,嫌疑人而后实施盗窃,所以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

【办案启示】

案件细节要查清,法律定性要准确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首先要注意细节,不要轻易忽略任何问题,要将每一个有关案件的细节都查清楚,确保无误。

其次,法律定性要准确,分清主客观要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平时注重学习法律法规,多看一些法律书籍,全面提高案件罪名定性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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