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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人格、人品散议

 行者77漫步 2014-11-28

人性之善恶,聚诉几千年,尚无定论,盖因人性无本善或本恶之故也。儒家讲人性本善,荀子称人性本恶,韩非子言人性本无善恶,利益使然。根本而言,人性即人的本性,属于人的都是人性,道德上的善、恶,审美上的美、丑,生物学上的趋利避害、生存竞争等等,皆属人之本性。就道德层面论,善、恶皆属人之本性,但无本善或本恶之先天设定。人之初,性本善或性本恶,在哲学上都是伪命题。

从哲学下降到科学层面,法学可以假设人性本恶,以便把每个人都看作是潜在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其目的是为了防范犯罪;教育学则必须假定人性本善,以便使教化育人成为可能,如若教育学一开始就把人性本恶设定为前提,则教化育人在起点上就陷于无望和绝望。由此观之,孔子的人性本善的假设是教育学的,荀子的人性本恶的假设是法学的,但都非哲学的。立论的视角不同,当然争诉千年难有定论。

  人格的拉丁文是personal,本义为面具,在拉丁化时期的基督教中称为位格,即人相较于神或上帝而言处于什么位置的格(位格)。人相较于神,有善有恶,有美有丑,即一半天使一半魔鬼。但这善恶美丑都内在于人性,被面具所遮掩,因而无所谓本善或本恶,无法直观其善恶美丑。

人格和人品,犹如属性,质是一物区别于他物的内在规定性,属性是一物与他物发生关系时表现出来的质,是事物内在的质的规定性的外在表现。类比言之,人格是内在的,是人作为人的内在规定性;人品是人格的外在表现,是人与他人或他物发生关系时表现出来的人格。一个人,无为静处时,他有内在的人格,但却没有表现出来,我们无法判断其本善或本恶。

只有当一个人行为起来(语言行为或身体行为)时,与他人或他物发生关系时,他的内在人格就表现为外在的人品:设孺子将入于井,他如舍身救人,其内在人格就外在表现为;若他落井下石,其内在人格就外在表现为。这种表现出来的善或恶,就是人品。人品有高尚与低贱之分,人格则无高尚与低贱之别。境遇孺子将入于井,此人暂时静止无为尚未行为,我们无法判断其善恶,无法评价其人格高尚或低贱;当其或舍身救人,或落井下石,即通过行为使内在人格表现于外,我们才能判断其人格善恶与人品的高尚与低贱。

  本质而言,人性是一个相对于动物性(兽性)的概念,人格是一个相对于神性的概念,人品则是一个评价性概念。我们用人性区别与兽性,用人格区别与神性,用人品这一概念对人的行为作出判断和评价。在人性或人格中,人具有善恶美丑、追义逐利的内在质的规定性,但因其没有与他人或他物发生关系,其内在规定性尚未表现出来,因而不能作出高尚或低贱的评价;一旦通过行为使善恶等内在规定性表现为具体的、可直观的善、恶、美、丑、追义、逐利,其人品即可通过高尚或低贱进行判断和评价。

  就《不要轻易考验人性》一文而言,其立论之误在于,并非人性不能考验,而在于不要把善恶美丑、追义逐利看作是人性的永恒的先验的哲学设定。一个人在此次高薪利诱的境遇中表现出的逐利品质,并不能证明他在以后的境遇中不能成为一个追义的医学家。如果我们通过人格或人性的一次行为外在表现为恶,就断定此人本性为恶,实乃混淆人格与人品,把人品在此次行为中表现的恶判定为人性或人格先天为恶,且永远不会改变。这就是儒家思维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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