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驾驶证逾期未换证,商业三责险免赔|法律参考

 双胞安 2014-12-03

【案情】

    2014年1月25日,郁某为其所有的苏FXXX号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27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26日二十四时止。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格式条款第四条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所列情形第一项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第二项为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在保险期间内,郁某于2014年6月14日7时30分左右驾驶该保险车辆沿曹埠镇上漫村九组东西砂石路由西向东转弯向北行驶,遇有第三者张某驾驶苏FYYY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两车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事故发生时,郁某持有的C1驾驶证处于逾期未换证状态(其驾驶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0日止,期满后其未能及时换证,事故发生后,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换领了新驾驶证,驾驶证期限从2013年12月30日起继续往后计算,有效期10年)。2014年6月15日,如东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者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者张某因本起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中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医疗费19624.67元。2014年3月26日,经如东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东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处中心曹埠工作站主持调解,郁某与第三者张某就该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由郁某按责赔偿张某该部分损失的70%即13926.27元,协议达成后郁某即时履行了赔偿义务。嗣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理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被告援引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原告的驾驶证超期未检、视为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926.2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

  本案在处理中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格式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关于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公司能否以郁某在事故发生时所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此,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为:事故发生时,郁某持有的C1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其也未及时换证。郁某的行为视为无证驾驶,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四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为: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格式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关于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应当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首先对机动车驾驶证规定有效期,是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并不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有效期。根据相关规定,“对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被注销、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只有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才会被注销驾驶证。本案中,郁某持有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超过有效期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其驾驶证并未被公安机关注销,所以其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不能等同于无证驾驶。事实上,在事故发生后,郁某已换领了新的驾驶证,并且该驾驶证的有效期起算时间与老驾驶证的到期时间是连续的。第二、郁某自初次领取驾驶证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也就是说郁某持有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存在关联或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第四条第一、二两款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与无证驾驶等同对待是不合理的,该免责条款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和《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故保险公司以郁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事故发生时,郁某持有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六个月,郁某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换领有效驾驶证。而根据郁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商业第三者险合同条款的约定,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属合法有效合同,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上述免责事由,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不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只要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

  笔者认为法院的处理结果对社会具有导向作用,驾驶员持逾期未换证的驾驶证上路行驶,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对社会也具有危害性,如果对这种行为,法院仍然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的话,无疑是由保险公司为这种违规行为买单,也会纵容驾驶员忽视行政机关对他们进行的行政管理,还可能会大量增加交通隐患。短期看可能给受害人予以保护,但从长远看却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有违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