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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委巡查工作办法(试行)

 庸庸学馆 2014-12-03
中共长沙市委巡查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长沙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3-09-22 18:12

中共长沙市委巡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党内监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实行巡查制度,对下列市管领导班子其成员进行巡查监督:

(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其成员;

(二)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市属省级开发区领导班子其成员;

(三)市委要求巡查的其他单位领导班子其成员。

第三条 巡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方针,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为我市全面实现“六个走在前列”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条 巡查工作坚持市委领导、分工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人员组成

第五条 市委巡查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负责实施。市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巡查工作情况汇报,时解决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委成立中共长沙市委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巡查工作,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长担任,成员包括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市委巡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查办)负责同志。

第七条 市委设立6个巡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巡查组),承担巡查任务,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个巡查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副县级巡查员1名。组长由正县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副县级领导担任。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八条 巡查办为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纪委,巡查办主任由市纪委副书记兼任;设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各1名,均由副县级领导担任。

第九条 巡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单独列支,确保实际需要。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查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查工作汇报,研究巡查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四)向市委报告巡查工作情况;

(五)对巡查组、巡查办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研究处理巡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巡查组对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巡查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和执行机构编制职数规定的情况;

(六)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巡查办的职责: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文档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查组传达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查组对巡查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督办;

(五)办理市委和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

第十三条 巡查办拟定巡查工作计划,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巡查组采取“一次一授权”、“一事一授权”原则,由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委统一部署,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巡查单位,原则上每5年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领导班子其成员开展不少于1次巡查。每次对每单位(系统)巡查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延长巡查时间。

第十四条 巡查组开展巡查前,应当由巡查办协调,向市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社、检察、审计、信访等机关、部门和单位,以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信息渠道,了解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其成员的有关情况。上述部门应积极配合巡查组的工作,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五条 巡查组应根据被巡查单位的情况,制定巡查工作方案,交巡查办备案。巡查办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查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查单位。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后,应召开一定范围的动员会,通报说明巡查工作目的、任务和要求。被巡查单位应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巡查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巡查组的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十六条 巡查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有关情况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查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查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通过公布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设立巡查意见箱等渠道,受理反映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深入被巡查对象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业务相关单位和服务对象进行个别谈话、走访调研;

(五)调阅、复制、查看文件、会议记录、业务和会计等相关资料;

(六)对被巡查单位班子成员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七)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巡查组对反映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经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

巡查组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不直接提用人方案。

第十八条 巡查办和巡查组应将开展巡查与被巡查单位的绩效考核与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等其他监督方式有机统筹、结合起来,并加强与市专项工作检查组的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 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写出巡查报告,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查工作情况。巡查报告主要包括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建议等。

第二十条 巡查报告经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查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查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查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巡查单位要针对巡查组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除特殊情况外,被巡查单位应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巡查办应当将被巡查单位的整改情况时通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巡查组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核实被巡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应当把巡查结果和巡查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被巡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成员涉嫌违纪的,巡查组按规定填报《市委巡查组案件线索移交单》,经巡查办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被巡查单位不适合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情况,巡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经巡查办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对发现被巡查单位的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巡查组提出推荐建议,经巡查办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书面举荐。涉市委管理干部的调整,由市委组织部向市委常委会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被巡查对象违反政策规定、需时纠正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处理。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有关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市委巡查机构干部人事管理:

(一)巡查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商市纪委提出建议,共同考察,由市委组织部呈报市委常委会决定任免。组长、副组长一般安排年龄偏大、任县级领导职务时间较长、有较高威望、能胜任巡查工作的同志担任。

(二)巡查办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巡查组副县级巡查员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商市纪委提出建议人选,共同考察,由市委组织部呈报市委常委会决定任免。

(三)巡查办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选派。根据工作需要,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还可抽调一定数量的优秀干部参加巡查工作。

(四)巡查工作人员在原单位列编,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工会组织关系由原单位管理。

(五)巡查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适时进行轮岗交

(六)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对巡查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考察,应在巡查机构范围内进行。对巡查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巡查办在征求巡查组意见后,可提出建议,供干部主管部门参考。

第二十九条 巡查工作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纪律教育和内部监督,严格规范工作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查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条 巡查工作人员在巡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委加强对巡查工作的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加强对巡查工作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时协调解决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党员干部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向巡查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查对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要求时整改;

(五)有其他干扰巡查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巡查办要强化廉政观念,提高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巡查组工作人员应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客观公正反映被巡查对象实际情况,对巡查工作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时请示报告,同时,应自觉遵守保密、回避、廉政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到:

(一)不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三)不回避问题、隐瞒实情或歪曲捏造事实;

(四)不处理被巡查对象的具体问题和案件;

(五)不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个人表态;

(六)不泄露巡查中掌握的有关情况;

(七)不接受被巡查单位吃请和赠送的礼品、礼金、礼券。

第三十五条 巡查组对被巡查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巡查工作人员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被巡查单位其工作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的,分别给予当事人或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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