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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yx 2014-12-05

 

汽车销售行业明码标价状况问题原因及对策

 

林伟  陈曦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汽车行业、维修行业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价检【201462号)要求,自20143月上旬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汽车销售、维修行业明码标价专项检查。连云港市物价局检查执法分局成6个检查组对分布在市区内29家汽车销售、维修场所进行了重点检查,涉及汽车品牌35个,车型300多款,国产品牌6个,进口品牌8个,合资品牌 21个。

一、 汽车销售行业明码标价现状与存在问题

29个企业中有24个存在不同程度的价格违规问题。其中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案件24例,涉嫌价格欺诈行为的案件3例,涉嫌价格垄断的案件3例。总体上看,我市的汽车销售明码标价问题较为突出,汽车销售和服务不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不规范等问题较为严重。主要问题有:

(一)明码标价内容不齐全、标价方式不规范。标示内容中着重于汽车各种参数的宣传解释而忽视了商品的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标示内容,所使用的商品标价签绝大数非价格主管部门监制。促销标价方式不规范,广汽菲亚特汽车4S店将加装导航、DVD、蓝牙电话以及贴膜材料以后的价格作为汽车促销的原价进行标示,经查证,所标示的原价并非促销活动前7日内最低一次的成交价格,也未曾有过加装后价格的销售记录,属于虚构原价的标价情形,其标价行为已涉嫌价格欺诈,只是因为所加装的设备和贴膜材料为赠送价值,没有主观故意欺诈的性质。东风本田汽车4S店在对一款CRV品牌汽车标价时,使用“19.38万元--26.28万元”的价格区间标价方式进行标示。经查证,该款汽车的最低销售价格为22.68万元/辆,从未有过19.38万元的销售记录,其标价行为已涉嫌价格欺诈。

(二)加装汽车功能设备和保健材料等搭售商品。一些汽车经销企业为增加汽车的销售利润,在原装汽车的基础上加装导航仪、行车仪、倒车影像仪、DVD播放机、蓝牙电话、脚踏板、行礼架和防紫外线照射等汽车功能设备和保健材料。其中部分经销商在消费者提车前就已经按照展厅内的车型提前加装完毕,只要消费者按照加装后的价格签订了销售协议,待交款后就可以马上提车。还有一部分经销商提车前未进行加装,但在消费者在展厅内挑选车辆时,会以加装各种设备方便消费者为诱惑,极力向消费者推荐。甚至还会以各种规定为理由,提出不加装一些设备不能及时提车等强行要求消费者对所购买的汽车进行加装销售。

(三)不公示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强行收费。从对汽车4S店的财务账目检查和外围消费者的调查中发现,一些汽车经销企业在消费者交齐购车款之后另外收取未予公示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情况。如东风雪铁龙、广汽本田等多家汽车4S店销售汽车时,在客户交齐购车款提车时,营销人员会以押金、预收款等形式向消费者收取办理上牌、临牌、购置灭火器等费用的款项。由于事先未曾看到相关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公示情况,让消费者无法判断所收所取款项中的支出费用是否正当、合理。另外,还有一些经销企业,在消费者购车选择颜色时收取一定的费用,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如广汽丰田4S店在消费者选择珍珠白颜色的车辆时,向消费者加收2000元选色费用。

(四)收取按揭贷款、商业保险“手续费”不尽合理。几乎所有的汽车4S店均存在向所代理金融公司和保险公司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手续费。如某汽车4S20131月至20142月间,以400/辆的标准收取某金融公司购车按揭贷款手续费累计34.2万元,以购车方所交商业保险金额10%的比例收取代理保险手续费累计1444.3万元。甚至于就购车方续交商业保险时,保险公司仍以所交商业保险金额4%的比例再次以手续费的形式返还给汽车经销代企业。上述两项手续费,我们认为,应该归消费者所享有,不得充抵。

(五)个别汽车销售企业涉嫌纵向价格垄断。不少汽车4S店的维修服务中心没有对汽车配件的相关价格进行明显公示,无论什么样的顾客需要更换同一种汽车零部件时没有第二种价格,均按照供货方提供的价格进行结算。从连云港市吉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汽车销售企业与汽车经销企业(汽车4S店)签订的《经销商合同》(协议)中发现,汽车销售企业专门对销售价格在条款中进行了约定,限定汽车的指导价或最低销售价格。

针对上述汽车销售服务过程中存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价格行为:一是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二是汽车促销活动中存在虚构原价 、虚构降价原因和使用误导性的语言标示价格行为;三是存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公示费用涉嫌强制消费行为;四是汽车销售企业、汽车配件供货企业涉嫌垄断价格行为。?

二、原因分析

(一)国际、国内汽车销售市场不景气,导致价格违法。近年来,汽车销售行业发展迅猛,造成同行业竞争激烈,恶性竞争趋势严重。受利益驱动,一些汽车经销企业采取一切营销策略和手段来应对恶性竞争的局面,各种不规范标价、甚至不标价以及强行服务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也随之产生。

(二)企业缺乏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的学习,导致价格违法。从经销企业的领导层到企业工作人员,多数人对《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不太了解或者根本就不懂,甚至还有一些工作人员认为提供服务就要收费,如果收费前进行公示会怕客户嫌价格贵而不要他们服务。还有一些企业认为,汽车促销过程中标示得太真实,总要有些虚头才吸引客户的眼球,最终博得客户的购买欲望。

(三)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不惜以身试法。以往相关部门涉及汽车销售行业的规范检查和行政处罚也相对较少,个别企业因此认为有机可乘;汽车经销企业之间存在从众心理,认为一些虚假促销、虚假标价和贷款、保险、上牌等代理手续费大家都在收、大家都这样做,那么我也这样促销、这样收费,导致不标价、乱标价和不公示的销售和收费行为普遍存在。

(四)消费者本身缺乏维权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是一些消费本身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太了解,遇到一些一般价格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时难以辨别,客观上不知道自己的价格权益受到了价格侵害,造成无意识地接受了价格违法行为。二是一些消费者认为,自己买辆车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都花了,也不差这点服务费了,只要能省心活力地把车买了、顺利上路了就可以了,助长汽车销售价格违法行为的蔓延和猖獗。

三、措施方案

(一)加大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行业价格自律。一是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及时召开汽车行业专项检查新闻发布会,介绍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案例曝光的方式对社会进行专项检查情况公布。这种价格监管方式有利于树立社会正气,一方面能对消费者起到警示和宣作用,另一方面也对违规企业起到告诫和惩处作用,同时对价格执法部门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二是通过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价格政策进行广泛的宣传。通过媒体宣传以扩大价格法规、政策的宣传面,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理念,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辨别能力。三是联合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参与市场价格执法检查。充公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通过媒体报道,让人民群众了解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监督动态,以提高市场价格监管的社会效应。通过对市场价格检查情况进行正、负双面报道,让人民群众更直观地了解什么是正常市场价价格行为和不正当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的情形,以树立正反两面典型,加强社会价格监督,促进行业价格自律。

(二)加强汽车销售行业明码标价规范指导,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一是开展行业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价格政策相关培训,指导和规范企业做好商品和服务方面的明码标价工作,避免减少或者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统一规范行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标价签、价目表,针对汽车销售行业,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召开一次行业会议,在相关标示内容和方式符合明码标价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企业意见,结合企业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增加必要标注项目和内容,使明码标价基本标示内容和方式与企业实际需要完美结合。统一监制后的标价签、价目表达到统一、美观、实用的效果。三是以指导规范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积极引导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理念,主动做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基本工作。

(三)加强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市场价格检查和处罚力度,主动履行行政监管职能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行业的检查和处罚力度是履行行政监管职能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体现,是做好汽车销售、服务行业明码标价工作的有力保障。把常规化的汽车行业监督检查,形成常规市场监管的工作制度。开展行业专项治理活动,从严、从重处理价格违法行为,运用多种形式、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监管措施,坚决遏制汽车销售行业价格违法行为,营造公平、规范的汽车行业市场价格环境。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物价局;责编: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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