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违法广告 1、房源信息不真实; 2、面积表述不规范; 3、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4、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5、以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或以其他市政设施作误导宣传; 6、其他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1、对房源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2、进行有奖销售,奖金或奖品价值超过50000元; 3、利用对比性广告实施商业诋毁; 4、土地拍卖、工程建设、原材料采购、商品房销售、房产评估等环节存在的商业贿赂等; 5、其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三、价格违法 1、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标价信息不全,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或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2、没有按照规定公示相关收费,或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4、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5、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音、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6、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7、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引发市场恐慌,推动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 8、销售现场公示价格超出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调整幅度15%未办理变更备案; 9、其他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常见违法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3、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4、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 5、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6、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违法行为。 五、合同违法 1、违约责任设置不对等或不合理,加重消费者义务; 2、交房时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强收各种不合理费用; 3、出卖方利用合同主导地位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解释、随意扩大补充协议的范围和效力; 4、关于共有权益的约定违法《物权法》规定、擅自扩大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排除或限制买受人的权利; 5、指定贷款银行排除消费者选择权; 6、免除售楼广告等宣传资料作为要约的违约责任; 7、出卖方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8、其他违法《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资料来源:梦游天姥吟留别的博客,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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