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学者房宁认为,不应妖魔化“人治”,神化“法治”。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好比汽车大还是司机大。人治就是一个经验性的治理,法治就是一个规范性的治理。法治不是一个点,不是一个线,而是一个可能性的空间,那么在这个空间中就是人治(凤凰资讯2014年12月07日)。 看了这样的高论,真的让人哭笑不得。 中国历史几千年来搞的都是人治。人治,有这么一些特点:其一,皇帝是至高无上的,他的话就是治理国家的圣旨,不得违抗,无论对错。 其二,人治当然也有法律,不过,那是专门整治臣民的,皇帝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 其三,人治时代,恪守“祖训”。祖训当然是一种“经验性的”东西。谁都知道,经验性的东西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如果一味恪守祖训,很有可能刻舟求剑。 治理国家,怎么能够一味地恪守祖训呢? 古人都懂得这样的道理:“凡先王之法,有要於时也”,而“时不与法俱至”。法律应该根据时代的需要来制定。时代变化了,法律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因此,人治是与时俱退的,法治呢,却是与时俱进的。 当今中国,搞的是现代化。现代化的中国需要现代化的治国方略。世界上最先进的治国方略,就是法治。 法治强调,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任何社会团体,都必须在宪法规定了的范围之内活动,如有违反,则严惩不贷,无论其地位多么高,声势多么显赫。 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而宪法绝对不是“一个可能性的空间”,它是一个规定好了的非常现实的空间。房宁把法治看作“一个可能性的空间”,这是一种科学性错误。 虽然宪法是非常现实的。但遗憾的是,当今中国的宪法仅仅被视为“一个可能性的空间”:有利于己的条款,那就大讲特讲;不利于己的呢,对不起,高高挂起。 房宁把法治看作“一个可能性的空间”,这是故意贬低宪法的地位和功能。更重要的是,他使用“一个可能性的空间”来为当今中国法治不张寻找“理论根据”,替那些搞人治者开脱罪责。既然法治是“一个可能性的空间”,那理所当然地,如果不搞法治,或者说形式上搞法治,而实际上搞人治,那也没有错。如若不然,那就是“妖魔化‘人治’,神化‘法治’”! 显而易见,房宁是在为人治招魂,替法治送葬! 中国社科院居然养了一些如房宁这样的所谓学者,不亦悲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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