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1、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依法作出的罚款、依法收缴的物资。 3、罚没财物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二、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4、对依法罚没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5、对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等,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 6、对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各科室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7、对罚没物资的变价处理,按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8、因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无法返还的,按价赔偿。 9、严禁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 三、 10、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会计室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11、除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罚款外,罚没收入按照罚款决定与缴款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 12、罚没财物变价款、兑付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13、随案移交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款,由最后审结的执法机关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票据管理 14、依法收取罚没财物和代收机构(银行)收取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 15、会计室应做好内部罚没票据的领取登记和发放、使用、缴销工作,做到帐、证、款、物相符。罚没票据存根应当保持完整并纳入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和处罚案卷中。 16、会计室和各相关科室要随时接受市财政部门对本单位使用罚没票据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投诉。 五、责任监督 17、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受理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18、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造成罚没物资严重毁损、短缺、变质或者罚没收入严重流失的; (2)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资的; (3)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4)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时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的; (5)侵占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物资的; (6)其他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19、无主财物和充抵罚款的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0、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