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系列问题解答
2014-12-10
国家税务总局
问:增值税小规模企业2万以下免税的政策近期是否有变化? 答:是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元免税,对于代开专用发票已预缴的税款还可以申请退还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如果超过三万元是全额征税还是对超过部分征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如果超过三万元应按全额征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元免税,如果企业是按照季度申报纳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此,企业按照季度申报时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问:新办的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现在处于辅导期,如果月销售额不足3万元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此项政策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纳税人。 (来源:大连国税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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