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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总汇

 张誉伟 2014-12-12

盘政发〔2011〕3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公平负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和省地税局《关于对盘锦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287号),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市市区各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一级地段等级(省定二等)年税额为24元/平方米。

    1.双台子河以南,中华路以东,兴隆干渠(兴隆干渠向西直线至中华路)、东营线以北,东绕城路以西、兴于快速干道(苏家洼子段)以北、苏家洼子村以西(包括苏家洼子村),沟海铁路(至双台子河)以南、西以内的区域。

    2.中华路以东,红旗大街以南,双兴北路以西,双台子河以北的区域。

    (二)二级地段等级(省定四等)年税额为18元/平方米。

    城市规划区以内,未列入一级地段等级的部分,均为二级地段等级。

    (三)三级地段等级(省定六等)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的红村、于楼、欢喜岭、高升、曙光、友谊、新生、平安等街道办事处(工矿区)的区域为城市三级地段等级。

    二、各县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盘山县

    1.盘山县县城一级地段等级:(省定六等)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即内环西路—内环东路—府南一路—广场东路—府南二路—府西南路南段—府南三路以内的区域。

    2.盘山县县城二级地段等级:(省定九等)年税额为7.5元/平方米,即除一级地段以外的部分区域为县城二级地段。

    3.建制镇行政辖区地段等级(省定十一等)年税额为4.5元/平方米。

    (二)大洼县

    1.大洼县县城一级地段(省定六等)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

    (1)鹤乡路(即305国道)以东,湖滨路(东湖西侧道路)以西,化工街以南的,金源街(县医院南侧)以北区域;

    (2)大洼县田家镇执行县城一级地段等级标准(省定六等)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南绕城路以南,一江路以东,政府大街(至营盘公路)以北,营盘路(至霍田公路)以西、霍田路(至紫江路)以北,紫江路(直线延伸至霍田公路)以西的区域。

    2.大洼县县城二级地段:(省定九等)年税额为7.5元/平方米,即除一级地段以外的部分区域为县城二级地段。

    3.建制镇行政辖区地段等级(省定十一等)年税额为4.5元/平方米。

    (三)建制镇行政辖区以内的各类园区,执行县城二级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即省定九等年税额为7.5元/平方米。

    (四)辽滨沿海经济区暂按县城一级地段等级标准执行即省定六等标准,即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

    三、地段等级临界点说明

    处于地段等级高、低交汇处(含街、路对面)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适用的税额标准,按从高地段等级的税额标准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盘政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公平负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地段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城市市区各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城市一级地段等级(省定二等)年税额为24元/平方米
  
  1.双台子河以南,中华路以东,兴隆干渠(兴隆干渠向西直线至中华路)、东营线以北,东绕城路以西、兴于快速干道(苏家洼子段)以北、苏家洼子村以西(包括苏家洼子村),沟海铁路(至双台子河)以南、西以内的区域。
  
  2.中华路以东,红旗大街以南,双兴北路以西,双台子河以北的区域。
  
  (二)城市二级地段等级(省定四等)年税额为18元/平方米
  
  1.城市规划区以内,未列入一级地段等级的部分,均为二级地段等级。
  
  2.纳入城市市区管理并列入兴隆台区政府管理的红村、于楼、欢喜岭、高升、曙光、友谊、新生、平安等街道办事处(工矿区)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等级。
  
  3.列入我市城区管理的油田工矿区并座落在我市建制镇行政辖区以内的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及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均为城市二级地段等级。
  
  二、各县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盘山县
  
  1.盘山县县城一级地段等级(省定六等)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即内环西路-内环东路-府南一路-广场东路-府南二路-府西南路南段-府南三路以内的区域。
  
  2.盘山县县城二级地段等级(省定九等)年税额为7.5元/平方米,即除一级地段以外的部分区域为县城二级地段。
  
  3.建制镇地段等级(省定十一等)年税额为4.5元/平方米。
  
  (二)大洼县
  
  1.大洼县县城一级地段(省定六等)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
  
  (1)鹤乡路(即305国道)以东,湖滨路(东湖西侧道路)以西,化工街以南,金源街(县医院南侧)以北区域;
  
  (2)大洼县田家镇执行县城一级地段等级标准(省定六等)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南绕城路以南,一江路以东,政府大街(至营盘公路)以北,营盘路(至霍田公路)以西、霍田路(至紫江路)以北,紫江路(直线延伸至霍田公路)以西的区域。
  
  2.大洼县县城二级地段(省定九等)年税额为7.5元/平方米,即除一级地段以外的部分区域为县城二级地段。
  
  3.建制镇地段等级(省定十一等)年税额为4.5元/平方米。
  
  (三)县以下人民政府在各乡、镇行政辖区以内设立的各类园区,一律执行县城二级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既省定九等年税额为7.5元/平方米。
  
  (四)盘锦辽滨经济区暂按县城一级地段等级标准执行即省定六等标准,即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
  
  三、地段等级临界点说明
  
  处于地段等级高、低交汇处(含街、路对面)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适用的税额标准,一律按从高地段等级的税额标准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07]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2006年各地实际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两倍。

  三、各市政府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有关工作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单位:元

地段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税额标准

30

24

21

18

15

12

10.5

9

7.5

6

4.5

3.6

3

2.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

辽政发〔2006〕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我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平衡地区之间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大、中、小城市划分标准,选择与本地区相适应的税额标准。

  二、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等发展变化情况,重新划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调整和综合平衡后,沈阳市、大连市的平均税额不低于3.5元/平方米;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平均税额不低于3元/平方米;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辽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平均税额不低于2.5元/平方米;铁岭市、阜新市、朝阳市平均税额不低于2元/平方米。

  三、各市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整工作,并将调整方案于2006年4月底前报省地税局核准。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土地

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盘政发[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准,现将调整的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予以公布,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000年6月27日公布的《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盘政发[2000]13号)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负,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对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原土地使用税各地段等级、范围、税额标准做相应调整如下。

    兴隆台区泰山路以东一惠宾大街以北一林丰路以西一兴隆台大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一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6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辽河中(南)路以东一市府大街以北一泰山路以西一兴油街以甫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5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泰山路以东一兴隆台大街以北一林丰路以西一兴油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5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林丰路以东一惠宾大街(东延长)以北一稻香路以西一兴油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5元/平方米;

    双台子区辽河北路以东一新华街、渤海路、东风街以北一双兴北路以西一红旗大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5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辽河中路以东一兴油街以北一沟海铁路线以西一沿堤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三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新工街以南一六零河以东一沟海铁路线以北一禹王防水建材东墙(北延长至新工街,南延长至沟海铁路线城市规划区内)的区域为城市三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

    双台子区沟海铁路线以西一红旗大街以北一辽河北路以东一城北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三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

    双台子区一统河以西一红旗大街以北一外环路以东一双绕河(总干渠)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三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

    城市市区范围内除一级、二级、三级地段以外的部分,兴隆台区红村、于楼、欢喜岭、高升、曙光、友谊、新生、平安街道办事处(工矿区)的区域为城市四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3元/平方米。

    城市市区及外围街道办事处(工矿区)职工住宅(集体宿舍、公寓)占地,单位税额标准为l元/平方米。对大洼县县城原地段等级不变,只提高单位税额,即:

    湖滨路(东湖西侧道路)以西一金源街(县医院南侧路)以北一鹤乡路(即305国道)以东一化工街以南的区域为县城一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3元/平方米;

    大洼镇规划区内除一级地段以外部分的区域为县城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2元/平方米。

对各县所辖建制镇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均维持不变。仍沿用原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域为镇一级,单位税额标准1元/平方米;建制镇行政辖区(包括行政村)内除一级地段以外区域为镇二级,单位税额0.8元/平方米。

纳税人毗邻分界线且分界线两侧地段等级不同的,按上一级地段归类;盘山县所属企业坐落在双台子区内按城市等级归类。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盘锦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部、省属驻盘单位,各新闻单位。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5日印发

关于对直属分局税政业务问题请示的答复

直属分局:

你局《税政业务请示》(盘地税直字【200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局业务会议精神,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职工住房产权发生转移,企业原缴纳土地使用税住宅用地权属随房屋转移的,不征土地使用税;住宅用地权属未发生转移,仍在企业账面挂账的,按每平方米0.8元征收土地使用税。

此复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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