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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翠屏区、南溪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的公告

 之信 2017-07-27
    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和省政府《关于<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的请求>批示单》(〔B2007〕第02661号),现就调整翠屏区、南溪区(以下简称“两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宜宾市“城市”范围内的土地是指在翠屏区、南溪区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上述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宜宾市“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24元、二级20元、三级16元、四级12元、五级8元、六级4.5元。
    三、依据经济繁荣程度和建设状况,翠屏区、南溪区具体土地等级与对应的适用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四、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在附件的“地域范围”中未列明或列明为“A类区域”的,按对应的税额标准执行;列明为“B类区域”的,在2012年—2014年间按对应等级降低一级执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对应等级税额执行。
    五、附件中列举的行政区域名称、街道名称以2011年底宜宾市民政局确定的为准。今后名称若有变动,仍按附表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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