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注意进项税额转出
2014-12-09 案情概况 V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部门除销售本公司产品,还负责销售W公司建筑设备,该公司向W公司收取的相关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并根据成本加成7%收取服务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但是,在对应的其他业务成本中,增值税进项税金未作相应的转出处理。检查员还发现,公司财务人员将因开展代销业务取得的大量广告、咨询类增值税发票也进行了进项抵扣。针对V公司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行为,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增值税300余万元。 案情分析 V公司属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对于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相应的成本没有区别对待,而是将用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一并全部抵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定。“营改增”以后,很多公司由于不熟悉增值税相关规定,往往容易在进项税额的抵扣上出现问题。V公司财务人员正是认为“营改增”后所有收到的进项都可以抵扣,没有系统学习相规定,所以犯了错误。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成V公司补缴增值税300余万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以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税官建议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要注意营业税项目对应的成本中,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以后,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增多,抵扣时要特别注意严格区分,避免违法涉税行业的发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