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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请求赔偿标准】

 cqsf8888 2014-12-14

【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请求赔偿标准】

(一)我国《婚姻法》在第4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3、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6、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四)关于损害赔偿的内容分两部分:1、物质损害赔偿:应当按照我国民法一般原则性规定,以无过错方受到的实际直接损失为限,对此具体包括哪些项目,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

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①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A、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B、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C、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③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A、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C、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D、侵权人的获利情况;E、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F、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综上所述,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及赔偿额度按以上原则综合确定,但具体的计算标准法律没有详细确定,属于人民法院酌情考虑作出判决的范畴。

【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在什么情形下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一)我国《婚姻法》在第4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重婚的法律认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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