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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首例非法使用工业盐案宣判 两人被宣告禁止令

 印象秋 2014-12-15

记者 谷雨 通讯员 俞晓陈洁

12月2日,本报刊发了《法庭上卤鸭店老板发出迟到忏悔》一文,报道了常熟一家卤鸭店老板因使用工业盐腌制鸭子而站上被告席一事。昨天,被告人张某、范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常熟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这是我市审理的首例将工业盐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案件。

案件回顾 工业盐制作了2000多只卤鸭

河南籍男子张某,系常熟市虞山镇“香港富誉卤鸭店”负责人,卤鸭店今年5月1日开业。范某曾为该卤鸭店送冷冻鸭子,与张某有合作关系。今年5月中下旬,张某卤鸭店内的食用盐即将用完,“精明”的张某为图便宜,于是叫范某帮他购进低廉的大包装工业盐2袋(每袋50公斤),共计130元,而相较之前在超市购买的小包装食用盐,20公斤就要105元。后张某将该盐用于腌制鸭子,至被查处时,其使用该盐制作卤鸭向外销售达2000只左右。

今年6月20日,常熟市盐务局盐政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将对人体有害的工业盐用于腌制卤鸭,现场查获用工业盐生产的半成品卤鸭85只、成品卤鸭8只及未使用完的工业盐54公斤。8月5日,张某、范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审宣判 两人获刑并被宣告“禁止令”

12月1日下午,张某、范某被带上了法院被告席,在庭审过程中,两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忏悔。

鉴于本案事关食品安全,经合议庭评议后,常熟法院于12月10日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范某在食品加工、销售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范某的作用相对较小。根据张某、范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同时,本案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决定对两人宣告禁止令。

苏州盐务局的十多位工作人员旁听了本次庭审。

法官说法 舌尖上的“歪脑筋”千万动不得

据主审法官透露,工业盐主要用于玻璃生产、日用化工、石油钻探等工业生产,不但不含碘,而且含有亚硝酸钠、砷、碳酸钠等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可导致肝、肾等器官慢性中毒。

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是行为犯,并不以造成后果作为构罪条件。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是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发布禁止令一方面是对被告人的威慑,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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