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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故事汇:去动物园被猴子咬伤,动物园应赔偿

 李朝云律师 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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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1年8月,家住济南的小学生刘某在父亲陪同下,来到某野生动物园参观游览。刘某在父亲的陪同下,按照野生动物世界指定的路线游完了各个动物区,正要离开时,突然从路边蹿出一只猴子,将刘某的胳膊咬伤。

   事发后,父亲领着刘某找到了野生动物园的管理部门。动物园有关领导看过后表示同情,安排车辆和工作人员将刘某及家人送到山下,医院很快对其伤口做了清洗、上药、缝合等一系列的处理,并打了破伤风针及狂犬疫苗。

   在治疗的过程中,刘某父亲与野生动物园产对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刘某的父亲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01年12月,他将儿子的一纸诉状递上了法院。刘某在诉状中要求:被告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三千二百余元,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94.90元、交通费480元、门票款8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维权一招鲜”

动物园过错的证明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亦即不存在过错,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动物园存在哪些方面的管理职责呢?

   应当说“管理职责”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对于不同的动物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取决于动物的种类、体型、食性、攻击性等特征,比如对于绵羊和狮子的管理义务当然不会相同。此外,饲养动物的设施必须合格、对于可能具有攻击性的动物应当设立警示性标志、动物饲养员应当及时巡视兽舍、发现游客可能受到伤害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等等都属于动物园的管理职责。

   如果动物园完全尽到了对于动物的管理义务,并能够加以证明,应当认为其不存在过错,在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后可以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责任的减免

   本条并未明确规定动物园的减责和免责条款,但是现实中,却往往会出现受害人对于动物损害也存在过错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理论界存在三种理解:一是严格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的过错不影响动物园承担责任;二是采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使得动物园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三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的规则,受害人的任何过失(包括一般过失)和故意都可以使得动物园相应地减轻甚至免除责任。王利明先生认为,从受害人利益和动物园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应当采用第二种理解,即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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