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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产权的内涵、结构与特征新探

 3gzylon 2014-12-18
2014-12-08 17:22 来源: 人民论坛 作者: 杨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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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对市场产权的内涵进行新的界定和拓展,分析“买方”、“卖方”和“中方”的三方结构关系,概括市场产权的准公共产权特征,以此加深对市场和市场产权理论与实践的认识,指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必须从市场产权的维度注重保护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以避免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关键词】市场产权 产权结构 公共产权 内涵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在当今市场经济成为主流经济模式的时代,市场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调节手段,其自身也日益成为了一种基础性和公共性的战略资源。也即是说,市场具有手段性与资源性的双重性特点。市场的功能是合理有效配置资源,但市场本身作为资源(而且是基础性的公共战略资源)又有一个如何被合理有效配置的问题。而且,只有以市场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为前提,才能使市场真正合理有效地配置其他资源。否则,市场的资源配置就会扭曲甚至导致“市场失灵”。按产权理论的逻辑,资源是否能合理有效配置最终又可以归结为产权问题,因此,市场资源本身的合理有效配置就关涉到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即市场和其他资源一样也有一个如何界定产权的问题—市场产权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市场产权是一种战略性和公共性的基础产权,是其他产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市场产权问题没有解决好,那么必将对其他产权问题带来根本性的影响,就会导致产权制度的扭曲甚至根本失效,使产权理论本身也失去意义。因此,对市场产权进行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于市场产权的内涵

关于市场产权的内涵,目前国内主要有两种界说,本文试图在对这两种概念进行分析归纳并研究其存在不足的基础上,从历史逻辑的分析视角,提出自己的结构性的“广义市场产权概念”,并指出其运用的价值和意义。

市场产权的两种界说。一是“政府论”的市场产权。市场产权的概念最早由曾繁华在《论市场所有权》(2001年)一文中提出,并作了初步的界定。他认为,市场本身也具有一个产权界定的问题,相应地也就有一个产权归属的问题。在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之中,各个经济主体(主要指各国政府)的市场产权不仅要解决其内部市场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权利束的制度安排问题,而且还要解决各个经济主体之间共同形成的“主体间市场”的权利束的“游戏规则”与制度安排问题。由此得出结论:市场产权是一系列关于市场的权利束的规则制度安排的集合体,即从产权的角度来看,市场产权是指一国中央政府对其构建、所有、运作、管理市场及从市场获益的一系列对内与对外的市场规则与制度安排①。因此,市场产权在组成要素上和其他产权一样,包含市场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权利束。

二是“股市论”的市场产权。由陈永忠等人在有关股市问题的研究(2004年以来)中加以论述。他们在对上市公司的性质、功能和优势进行研究时发现,上市公司和未上市的公司相比,它拥有直接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以及股权(流通股权)可以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进行交易的特殊权力,使得上市公司拥有(未上市公司则没有)一条在资本市场中低成本直接融资的特殊管道。于是他们把这种特殊权力,即上市公司拥有(未上市公司没有)的入市权力,主要是入市融资和入市交易这两方面内容的特殊权力,称之为“市场产权”。它实质上是上市公司的入市权,可以视为政府和市场(资本市场)特许上市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经营资本(资本的募集和资本的交易)的特许经营权②。这种特许经营权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是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立足的基本保证,同时也能给其上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他们认为,市场产权是只有上市公司才拥有的资本权力,它具有直接从资本市场融资的强大功能。股票的募集、发行和溢价等使得资本可以实现快速的大规模增值,这正是上市公司因拥有市场产权而获取巨大资本收益的体现。在此,市场产权表现出了十分显著的无形的产权资本的特征,并附着在股票的融资权、流通权和收益权等权利束之中,使流通股权的市场价值大大高于非流通股权的市场价值。因此,所谓流通股含权,其实就是含有的市场产权中的流通权。

对两种市场产权界说的简评。通过对市场与产权范畴的历史逻辑分析,以及市场产权起源的模型分析,可以对上述两种关于“市场产权”概念的界说作一简单评论。第一,“政府论”的市场产权概念,是一个中观层面的市场产权概念,实际是一个国家市场产权的概念,是从国际视野来看国家应该具有的市场产权,这对于研究全球化以及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可以说是抓住了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但其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注意到其他市场主体(如买方与卖方等)所应有的产权,只将中央政府看作唯一市场产权主体似乎也有待商榷,对于市场产权的公共特性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没有注意到市场的终极所有权应属于一定范围内的人民,对于市场产权作为公共产权的人民性特征没有作深入的探讨。

第二,“股市论”的市场产权概念,则只是微观层面的一个产权概念,实质上只是市场产权理论的一个具体应用的案例,但却比较成功地分析了上市公司壳资源价值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尤其是认为上市公司(作为市场交易方)具有某种“市场产权”的观点很有启发意义。他们认为流通股的“含权”含的就是市场产权,从而很好地论证了“大小非”解禁的股权分置改革实际上是侵害了流通股的“含权”—市场产权。但其明显的缺陷就在于微观性和应用性,对于市场产权的本质并没有深入的把握。

文章试图界定的结构性的“广义市场产权概念”。在上述分析提炼和评价总结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上市公司的入市上市发行等市场产权,这些只是微观层面的市场产权,广而言之,任何参与市场交易和竞争关系建构的各方—买方、卖方和“中方”(主要指政府)都拥有广义的市场产权。上市公司的入市权只是广义市场产权所包涵的范围内的其中一种特殊形式而已。曾繁华教授的市场产权范畴要深入抽象得多,但其要旨还主要是讲的“中方”市场产权,即作为政府拥有的市场产权,属于中观层面的市场产权,还不是宏观层面的广义市场产权。虽然当前学界对于市场和产权的概念界定较为繁杂,尚没有完全统一的意见,但通过历史逻辑的探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市场的本质就是一个关涉交易关系以及交易条件的范畴,产权的本质就是一个关涉利益关系以及利益归属的范畴。因此,市场产权也就可以作这样的界定:由于市场主体各方(条件提供方及交易各方,可概括为“中方”、“买方”与“卖方”)参与了市场交易关系的建构,各方凭借它们在其中所承担的义务而拥有的在该关系中的相应的权利。简言之,市场产权即参与市场交易关系建构的各市场主体由其付出的“交易成本”义务(集)生发的应得的“交易收益”权利(束)。

与此相对应,关于市场产权是否清晰的问题,也就可以转换为市场主体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平衡的问题。因此,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本质上就是在全球市场交易关系中是否发生了权益与责任的严重失衡,从而使国家的市场产权受到严重侵害的问题。如果得到的交易收益极少而付出的交易成本极大,就会出现交易越发展损失越增加,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累积成为严重的经济危机。因此,只有合理保护国家市场产权,改变失衡状态,才能使一国的市场资源在全球融合过程中得以合理有效地配置和生长。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避免各种陷阱,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而一旦绝大多数的国家都能做到这一点,则全球“经济生态平衡”也就能得以维持,经济全球化的和谐健康发展也就能得以实现。这应该是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题中之义。  

关于市场产权的结构

在上述对市场产权的起源与内涵进行新的探索的基础上,笔者初步探讨了市场产权的结构性分类,即从市场交易关系构成的角度来划分不同市场产权类型,将其分为“买方”市场产权、“卖方”市场产权以及“中方”(主要是交易中介条件提供方,一般指政府)市场产权三种类型,并对其不同的结构特点进行了分析。

“买方”市场产权。“买方”市场产权,即作为参与交易关系构建的买方应该拥有的市场产权。“买方市场产权”与“买方市场”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也有一定联系。“买方市场”主要是指市场上买方在交易过程中相对于卖方更占据主导和有利地位的市场。“买方市场产权”,是指作为参与交易关系构建的购买方所应享有的权利束。如作为交易合同中的买受人的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一般消费品购买者的权利,以及其他各类交易关系的购买方享有的权利,如股票市场上的股民的权利,房地产市场上的购房者的权利,劳务市场上的雇主的权利,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品和劳务国以及资本输出国(可视作是购买资本品的购买者)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受人的主要权利,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益等等。它是一个广义的购买者在市场中所应享有的权利束的概念。从市场产权的维度来看,“买方市场”也就是买方的市场产权相对于卖方更加得到伸张的市场(相应地卖方受到压抑)。

“卖方”市场产权。“卖方”市场产权,即作为参与交易关系构建的卖方应该拥有的市场产权。“卖方市场产权”与“卖方市场”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也有一定联系。“卖方市场”主要是指市场上卖方在交易过程中相对于买方更占据主导和有利地位的市场。“卖方市场产权”,是指作为参与交易关系构建的售卖方所应享有的权利束。如作为交易合同中的出卖人的权利,在《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定的知识产品出卖者的权利,以及其他各类交易关系的出卖方享有的权利,如股票市场中的上市公司的权利,房地产市场上的开发商的权利,劳务市场上的劳动者的权利,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品劳务国以及资本输入国(可视作是出卖资本品的出卖者)应享有的权利等等,它是一个广义的出卖者在市场中所应享有的权利束的概念。从市场产权的维度来看,“卖方市场”也就是卖方的市场产权相对于买方更加得到伸张的市场(相应地买方受到压抑)。

“中方”市场产权。“中方”市场产权,主要是指参与交易关系构建的“中方”—市场交易的中介条件的提供方(一般是各级政府)所拥有的市场产权。在市场交易关系中,政府或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规则与市场运行制度的安排,为市场活动确定运行规范和基本秩序,从而为市场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制度框架以及各种条件或设施。也即是说,政府或国家是市场中介的“软件”(市场规则、制度等)和“硬件”(市场设施、环境等)最主要的投资、建设和供给者,它理所当然因此而拥有“中方”市场产权。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说法,国家是在某特定地域对强制性手段的合法使用具有垄断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它的基本功能就是提供秩序及法律。诺斯认为,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或称之为“暴力潜能”的组织,在扩大地理范围时,国家的界限要受其对选民征税权力的限制。③此外,市场交易关系从某种程度上看也是一种契约关系,而国家的存在有利于契约的实施和制度的建立,这样就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大幅提高交易收益,否则,契约关系就会因为交易成本太高而丧失意义。这也是政府或国家在市场体系中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之所在,也是其拥有市场产权的内在根据。当然,从更大的范围来看,“中方”也是市场交易关系的一个主体,最终也可以分解为“买方”和“卖方”。例如,进行政府采购时是“买方”,提供公共服务时则是“卖方”。这就是我们在资源配置中既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功能,二者辩证综合才能使资源配置达到高效的原因所在。

市场产权的准公共产权特征

通过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市场在本质上是一个交易关系及其设施的范畴,它对于一定范围内参与构建这种关系和使用这些设施的人们而言,就是一种特殊的但又极其重要的公共产品。市场作为交换设施、条件、行为、关系等的总和,除了具有其作为产权的一些基本特征,如稀缺性、准资本属性、排他性、可交换性、收益的可计量性等之外,市场产权还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准公共产品,因而,市场产权相应地也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准公共产权。也就是说,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整个市场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也就是大家都可以平等参与其中,然而在进行具体的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却又充满了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此,可以说市场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都是“弱”的,可以称之为“双弱特性”,因此它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它的提供方式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买方”、“卖方”与“中方”(最终也可以分解为“买方”和“卖方”)共同构建(生产和提供)而又混合使用,可称之为混合生产提供与混合使用的“双混结构”。总之,市场是一种具有弱的非竞争性与弱的非排他性的“双弱特性”,以及混合生产与混合使用的“双混结构”的特殊的准公共产品,相应地市场产权也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准公共产权。

通过上述对市场产权的内涵、结构和特征进行的新探析,使我们看到了市场经济存在着的垄断与竞争,权利与义务,公共与个体,买方与卖方,政府与市场等等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这就提醒了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时切不可孤立、静止、平面和简单化地理解市场。第一,就国内改革而言,我们必须高度注重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的问题,也就是市场产权的合理界定和保护的问题,不能让某一方持续地不可逆地侵蚀另一方的市场产权,使两极分化不断被拉大,最后导致市场主体之间的“生态平衡”被严重破坏,从而使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第二,就对外开放而言,在当今中心—外围的全球体系背景下,国家层面的市场产权保护更具有重要意义。因全球化是由西方发达国推动和主导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往往是被动融入全球化的,因此容易被经济殖民控制(本质是自己的国家市场产权被其侵蚀)变成发达国家为其垄断资本利润服务的附庸及工具,导致全球两极分化日益加剧,全球经济“生态平衡”日益被破坏,最后不可避免地会爆发全球性的经济社会危机和自然生态危机。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加强市场产权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全球化,公正合理地分享全球市场的交易收益,实现共赢和共同发展,无疑是加快自身发展和促进全球经济的“生态平衡”和建立和谐世界的重要前提条件。

(作者为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副教授;本文系贵州师范大学博士科研项目“基于市场产权的‘经济生态平衡’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KB200916)

【注释】

①曾繁华:“论市场所有权”,《中国工业经济》,2001年第5期。

②陈永忠:“市场产权与股权分置改革”,《西南金融》,2006年第2期。

③[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86页。

责编 / 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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