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人社(2014)336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按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5元。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俭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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