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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喝不成“花酒”与女下属男友斗殴?啥内幕?

 老裁缝 2014-12-21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网站消息,内蒙古自治区纪委近日通报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2014年5月4日晚,兴安盟阿尔山市林业局局长姜天纯、副局长陈雨中与他人在该市六合国际大酒店聚餐,餐后到酒店二楼歌厅唱歌饮酒。期间,姜天纯和陈雨中多次打电话叫单位女职工侯某来唱歌,因侯某与其男友在饭店吃饭,拒绝了邀请。姜天纯通过电话与侯某的男友发生口角,并互相谩骂。22点10分左右,在侯某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侯某男友到六合国际大酒店找姜等人理论,并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阿尔山市纪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姜天纯、陈雨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来以为,在党中央持续高调反腐、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反四风”之下,在中纪委和各级纪委通报不绝于耳的情况下,“无‘花’不成酒,无女不成宴”之丑习,早已应该成为历史。但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到了2014年的今天,竟还有这样的“活报剧”上演?没想到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林业局局长姜天纯、副局长陈雨中的想“喝花酒”,竟到了如此迫不及待和执着不已的境界?于是令人不得不问:官员喝不成“花酒”与女下属男友斗殴?啥内幕?

内幕之一,既然有“2014年5月4日晚,兴安盟阿尔山市林业局局长姜天纯、副局长陈雨中与他人在该市六合国际大酒店聚餐”这么一个事实。那么人们是不是有理由问,谁做的东?公款还是私款?这样的聚会有什么事要谈?既然后来想让女职工来陪酒,而设宴时却没有请她,是不是有某种“隐私”存在,不能让她知道?该不该查?

内幕之二,“餐后到酒店二楼歌厅唱歌饮酒”是否违反某种规定?位于酒店二楼的歌厅,应不应该是相关文件规定的娱乐场所?在那个地方,竟没有不准公职人员进入娱乐场所的禁令?如果有规定,此举属什么性质?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莫非此地是反腐和纠正不正之风的“世外桃源”?该不该查?

内幕之三,报道说,“期间,姜天纯和陈雨中多次打电话叫单位女职工侯某来唱歌”。这样的事实是不是说明,这家歌厅是“干净”的,属“量贩”性质?所以在这里没有“小姐”可找,才想让女职工来?而“期间,姜天纯和陈雨中多次打电话叫单位女职工侯某来唱歌”这样的事实,是不是说明两位局长大人对此十分猴急?如果来一个倒查,是不是该查查这两位局长以前有没有去过有“小姐”的歌厅?或以前是不是经常让女下属陪酒陪唱?该不该查?

内幕之四,报道说,“因侯某与其男友在饭店吃饭,拒绝了邀请。姜天纯通过电话与侯某的男友发生口角,并互相谩骂”,为啥?人家不愿意来,而且已知是因为与男友在一起,为啥还要“多次”,还要后来为此相互发生谩骂?其中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该不该查?

内幕之五,因为此前发生了相互谩骂,才接着发生了“22点10分左右,在侯某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侯某男友到六合国际大酒店找姜等人理论”。在这样的情况下,两位局长大人是不是应该就此打住?为什么偏偏发生了“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这样的恶劣情况?“5月4日晚”不是工作时间,你们已经“骚扰”了人家情人之间的幽会,却又发生了相互谩骂,即便人家找上门来“理论”又有什么错?在公共场所这么干,是不是说明身为局长连基本的常识都没了?是不是因为女下属的男友此举,挑战了你们“我的地盘我作主”之“尊严”?两位局长大人一直那么张狂?该不该查?

内幕之六,“阿尔山市纪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姜天纯、陈雨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就事论事了?以二人如此一系列的不正常表现,就不查查两位局长大人的“前科”和有否其它劣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一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真的很是恰如其分?这样的所谓处分,究竟说明了什么?该不该查?

“无‘花’不成酒,无女不成宴”怎么来的?何以在一时间“蔚然成风”?除了当事人,相关部门真的一无责任?或者,在十八大之前,“自家人”也曾那么干?因为曾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下不了手?为数不少的官员对“喝花酒”情有独钟,除了当事人,相关部门也真的一无责任?时间已经到了2014年,竟还那么“不收敛,不收手”?这种情况的发生,除了当事人,相关部门真的一无责任?以这样的轻轻罚酒一杯,是不是可以称之为“官官相护”做表面文章?说得更严重些,是不是可以称之为“姑息养奸”?两位局长大人如此“出色”的表现,仅仅是个案?其它就没有了?且就如此这般的处罚,那里的“不收敛,不收手”还能绝迹?

官员喝不成“花酒”与女下属男友斗殴?啥内幕?就这样的局长,他们身上的问题还会少?这个局的风气还能正?这个局的问题还会少?这样的内幕要不要揭开?究竟谁来揭开?究竟谁能揭开?请问:
我们,究竟应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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