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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引领和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革命老区 2014-12-22

  □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刘志伟

  法治因其权威性、确定性和正义性等显著特征,而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和最佳路径。随着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转型发展进入瓶颈期、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坚持把法治思维作为正确稳定观加以强化和树立,是提升社会矛盾化解质效的迫切之需。

  导向思维——坚持把法治作为维稳工作的前提和方向。法律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和规范行为的准则,符合人们的普遍理性;法治在维稳工作中具有稳预期、固根本、利长远的优势,必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根本前提。从当前维稳工作现状看,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涉及的领域很广、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不管眼前有多大困难,都必须坚持这个方向、沿着这条道路,坚定不移地推进下去,法治建设推进得越持久、越深入,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功效就会成倍放大。

  公正思维——坚持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现代社会本质上是权利社会,社会和谐稳定最终取决于公民权利是否得到平等保护。分析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绝大多数属于利益冲突和诉求,且日益从经济利益向民主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方面拓展。法律是社会的最大公约数,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观,把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落实好,才能羸得群众的真心拥护和支持。要进一步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相互统一和促进的关系,始终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使法治成为社会稳定的压舱石和平衡器。

  规则思维——坚持以法律制度作为维稳行动准则。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机制保障,只有把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结合好,才能坚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一些矛盾纠纷虽然从实体上难以分清对错、或实体正义一时难以保证,但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平透明的程序来处理,即使最终结果不能令所有人满意,但也能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接受,从而避免了矛盾激化。因此,要进一步强化程序观念和规则意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谨守权力边界、推行规则规范、遏制变通变相、杜绝违法违规,使各类矛盾诉求的反映和处理都依法进行、循法而为,让社会成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底线思维——坚持在法律框架内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能否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矛盾和问题,是善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试金石。总结多年来维稳工作的经验教训,法外开恩、花钱买平安、无原则乱开口子等做法,只会“按下葫芦浮起瓢”,使工作越来越被动。做好新形势下的维稳工作,必须秉持法律准绳、用好法治方式、强化法治权威,坚持在法律框架内研究解决方法,绝不能放任甚至推崇随意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的行为,切实把矛盾的解决、诉求的实现纳入法律轨道。

  统筹思维——坚持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在强调法治权威地位的同时,也要看到法律在解决矛盾问题中不是唯一和万能的,法律既有明确的杠杠,也有极大的包容。坚持统筹思维,推进法、理、情有机结合,一直是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有效方法。法治意义上的理是公理,不是歪理;法治意义上的情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常情,不是个别人的私情。要坚持依法明理陈情、由情入理而法,把法理、事理、情理有机结合、统筹运用,积极主动向当事人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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