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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销售环节侵犯动漫产品著作权初探 4

 壹段说法 2014-12-23
    四、查处的对策
    查处销售环节动漫产品侵权案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 理清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
    2009年8月19日,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第三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动漫出版物市场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对于以上《通知》规定,有人认为: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知已经明确了职责分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并不负责对销售环节侵权行为的查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人认为,这种模糊认识就是造成执法不利的重要原因,是不准确的。因为:《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是法律、法规,优于规范性文件。而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只是两部门在某个时期对联合行动时的临时性职责分工,平时的日常监管还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确立的职责范围包含了原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因此,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并且必须认真履行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和国务院2013年3月1日起修改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切实行使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职能,担负起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的光荣使命。
   (二)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监管职权。
   (三)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对动漫产品侵权案件执法办案的综合素质。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办案能力的培训、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著作权理论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动漫产品销售环节侵权行为办案的法律水平、判断能力、文书制作和调查取证的能力。通过上级的指导、协调,向人民法院取经等措施,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找准症结,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
   (四)广开思路,执法人员要做到“四个积累”。
    一要积极积累动漫形象著作权保护的信息。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应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网络、电影、电视、市场巡查记录等多种途径,结合实际情况有目的地搜集基本情况。多学习、多掌握,力争在侵权案件查处过程中,做到得心用手。二要积累丰富的法律知识。查处动漫产品侵权与查处其他文化市场的违法经营不同,如果执法人员不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对一些明显与他人相近似且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侵权行为,就难以确认,更不敢查处。因此执法人员一定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准确查处侵权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打击侵权行为。三要研究侵权案件发生规律。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地域性,侵权商品销售地也有一定的区域性,同时,侵权商品一般厂名古怪、联系电话虚假,许可授权与标注不符等,个别侵权商品直接无厂名、厂址和授权。有些侵权商品其包装物标注与实物不一致。因此在市场巡查和案件查处过程中,对产地和进货地可疑的商品必须重点检查,对模糊不清的授权合同要重点清查,对一些在图形或文字上仅有细小差别的涉嫌侵权产品,更要认真仔细检查核对。四要积累案件查处过程中所获得的线索和信息。对这些信息和线索,要进行收集、登记、建档,以备今后执法工作中查用,如权利人或被许可人提供的许可使用合同、联系电话、生产厂的厂名、厂址等。
   (五)建立完善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是市场监管的一大进步。动漫产品侵权的发生,具有特殊性,因此,建立完善权利保护管理信息查询系统既是执法人员的需要,又是监管侵权行为的急需。所以,尽快建立完善管理信息查询系统,确保与上级监管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简化信息逐级查询的程序,提高执法办案的效率是当前查处动漫产品侵权案件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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