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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博士,开讲啦】车辆抵押问题探析(三)

 高山仙人掌 2014-12-27

大家好,车博士又和大家见面了,在上两次关于汽车贷款车辆抵押的探析中,我们已经初步了解了车辆抵押的一些基础知识,今天,车博士和大家讨论一下车辆抵押中最后的环节,也是最关键的环节,车辆抵押权的实现。

在客户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之后,在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金融机构的款项时,金融机构往往会行使抵押权,以取得车辆弥补借款人所欠金融机构的款项。因此,我们所说的抵押权的实现指的就是抵押权人依据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处理抵押物,并将处置抵押物取得的款项优先受偿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车抵贷”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以车抵贷”。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实现往往需要一定的前提。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情形出现;(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由于抵押权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并生效。法律充分赋予了双方自由约定的权利。因此,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了实现的情况,那么达到情况之后,抵押权自然可以实现。第二种情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是债务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其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第三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没有合法、合约理由。

在满足抵押权实现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此时可以实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的途径有协商和诉讼两种,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包括拍卖、变卖、和折价三种。协商和诉讼属于实现抵押权的两种基本的途径,即在满足抵押权实现的前提下,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处置车辆或者“以车抵贷”的方式、路径、金额等,在双方未能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在实现了抵押权后,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应该按照什么顺序清偿呢?我国法律对此作了规定,即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时,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因此,依据该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对清偿的顺序做约定,如果未能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按照上述顺序清偿。

还有一种情况,即一个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人的情况,即一车多抵,此时,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清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由此可见,抵押权的设立过程中,抵押登记的重要性。

好了,今天的抵押先讲到这里,下一次车博士将会和大家讨论下抵押的问题,下期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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