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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核心景区禁建会所

 一德书社 2014-12-27

原标题:《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明年施行核心景区禁建会所

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获悉,《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会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设立、规划、保护、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条例》对加强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强化城镇生态空间管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河北旅游资源丰富但保护力度不足

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贤明介绍,河北历史悠久,文化璀璨,地型地貌复杂多样,是全国唯一兼有海滨、平原、湖泊、丘陵、山地、高原的省份。全省现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0处、省级风景名胜区38处,总面积约7978.5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24%。截至目前,全省经普查登记入库的风景名胜资源共1400余处。避暑山庄、清东陵、清西陵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嶂石岩、磬锤峰被列为国家自然遗产;野三坡、白石山被列入世界地质公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许多内容,已不再适应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需要,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风景名胜区规划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风景名胜区依法保护力度不大,重开发、轻保护,甚至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问题时有发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健全、设置不统一,权责不清等问题。

明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体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根据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原则,《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体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规划等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三级保护体系强化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呈现“点”多“面”小的特点。为更好地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大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力度,《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管理,除按国务院条例规定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外,保留了原《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市级风景名胜区。分三级设置的体系,有利于强化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确保省内更多的风景名胜资源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范畴。

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疗养院、培训中心、会所

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核心是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为此,《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对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进行了规范。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会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在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也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影响景观的工业设施。为确保必要的建设活动的开展,《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了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在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重大项目选址,必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同意后,方能办理建设手续。

同时,《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对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禁止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

目前,河北省各地普遍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开展游览活动,还有一些大型的游乐和健身活动、影视拍摄等活动,《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这些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过风景名胜区机构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组织者要在活动结束后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对游客提供的交通、餐饮、商品售卖、照相等服务项目,《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也做出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对景区内的服务项目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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