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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从事农业生产流通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ilove163com 2014-12-27
答: ①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B.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C.中药材的种植;D.林木的培育和种植;E.牲畜、家禽的饲养;F.林产品的采集;G.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H.远洋捕捞。 对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A.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②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2008年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后,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③县级(含)以上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④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⑤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采取“以租养馆”方式出租的房产, 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⑥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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