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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弓长弓虽 2015-07-14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濮地税发[2011]第16号 | 发文日期:2011-01-10 09:49:13.0 | 发文单位: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中原油田税务分局、市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3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地税函〔2009203号)以及上级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进行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3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地税函〔2009203号)以及上级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确认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所得税额、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等减税免税项目和其他专项税收优惠。

第三条 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不需税务机关审批,但须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七条 企业总机构在濮阳、分支机构设在外地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有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项目,应按规定向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第二章 报批类税收优惠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纳税人要求在预缴期间先行预批的,可在预缴期间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濮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表(附件一);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年度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等情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在预缴期间申请税收优惠的,报送上年度或上期报表;

(五)有关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

(六)根据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接收资料清单》(附件十五),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属于备案类管理项目或者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即时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补充资料通知书》(附件十六),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深入实地核查,如实提供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实地调查情况、调查人意见(符合政策的,应写明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理由、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数量、金额等;不符合政策的说明政策依据和理由)、调查人签字、调查日期等。

第十三条 企业同一项目的税收优惠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审批,另有规定需要逐年审批的除外。

第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年度减免税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报主管县(区)局地税机关审批,超过200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税收优惠审批权限,按纳税人申请当年实现的减免税额确定。

第十五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税收优惠,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资料补正时间)完成审批工作;市局负责审批的税收优惠,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资料补正时间)完成审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税收优惠审批决定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纳税人要求在预缴期间先行备案的,可在预缴期间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濮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附件二);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年度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等情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在预缴期间备案税收优惠的,报送上年度或上期报表;

(五)有关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

(六)根据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进行完整性、合法性核实,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接收资料清单》(附件十五),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不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

(二)申请税收优惠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补充资料通知书》(附件十六),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接受备案。

(四)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齐全或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受理通知书》(附件三)告知纳税人。不予备案的,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四),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以下减免税税收优惠,减免税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报主管县(区)局地税机关备案,超过200万元的,经主管县(区)局地税机关对备案资料完整性审核后,报市局备案:

(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减免税;

(六)过渡期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七)其他减免税。

第二十三条 以下类型的税收优惠,报主管县(区)局地税机关备案:

(一)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五)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九)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十)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同一项目的减免税优惠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备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当在每一年度进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第四章 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的,应当恢复纳税。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通知书》(附件五),该纳税人停止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对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是否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有规定用途的减免税税款,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登记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五)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六)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申报。

第二十九条 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从次年起,每年年度申报期内对其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局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实施情况的督促指导和执法检查工作,及时纠正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未提供真实的调查报告;

(二)是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作出准予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决定;

(三)是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不予享受税收优惠;

(四)对不准予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存在通知书中未说明不予享受税收优惠的理由;

(五)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 税收优惠的统计上报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台账》(附件六),详细登记每一户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的项目、享受年限、金额,便于统计本辖区的税收优惠落实情况。

(二)每年630日和1231日前,主管县(区)局要向市局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税收优惠总量规模、主要优惠项目以及分布特征等基本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按政策依据分项加以分析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税收优惠管理经验和建议;税收优惠统计表(附件十七)(本表季末最后一日前报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项目(企业)减免税优惠执行起始时间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项目(企业)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第三十四条 各种税收优惠申报和备案资料一律用A4标准纸型,企业附报的各种报表、证照复印件、证明材料等资料必须全部缩印成A4纸或折成A4纸大小。

第三十五条 各种税收优惠申报和备案资料必须按本规范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中各税收优惠项目要求的顺序装订。

第三十六条 各类通知书需要有送达回证(附件七)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坚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流程,并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自201111日起施行。上级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濮阳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及各种表格、通知书式样



濮地税发〔2011〕16号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及各种表格、通知书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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