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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论文选编】加强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的若干思考

 新虞舜客 2015-07-14

 
 

加强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的若干思考

丁国华  陈 剑 阮维平

一、备案类所得税减免管理的基本情况

备案类所得税减免是指不经审批手续,但仍需报备并纳入单位或个人机构(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后续管理的所得税减免方式,是当前税务部门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备案类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市局在制定的《上虞市地方税费基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了各类备案类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资格条件、核算标准、优惠时间、备案手续、相关责任及后续管理等内容。目前,市局税政科负责备案类所得税减免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基层分局综合业务股作为实施单位负责各税区备案类所得税减免的具体管理工作。从我分局近几年实施情况看,各项免税收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减免、小型微利企业减率征收、农林渔牧减免所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为最主要备案类减免项目。

二、当前涉及备案类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的一些问题

尽管近几年来备案类所得税减免管理按照“依法行政、公平公开、效率及时、程序规范、权责统一”的原则,取得了较显著的管理成效,但有别于报批类所得税减免管理,由于不需要进行层层审核批准,因此在减免条件审核及管理程序方面更具灵活性和机动性,但同时也人为带来不可控性和随意性。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日常管理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前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存在以下几项突出问题(风险点):

风险点一:税务部门是否认真审核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前提条件。在国税发【2005129号、国税发【2008111号及国税函【2009255号文件等均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属于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暂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二是形成入账收入,不计入企业收入不能享受优惠;三是需要分别核算并独立计算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及减免税额度;四是除免税收入外必须符合查账征收标准,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在这几条具体规定中,第一、二、四条由于主观判别证据和意识较为明晰,因此税务部门审核难度相对较低而更易准确把握,但第三条由于涉及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独立核算及项目认定,需要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具备较专业的行业知识及较强的项目判别能力,因此对减免税审核认定要求也相对较高。

风险点二:税务部门是否提请纳税人及时进行减免项目备案。上述文件还明确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应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微利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备案;纳税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备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进行备案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在对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进行管理时,往往忽视减免备案提请的时效性,由于时效性错误从而导致提请失效。

风险点三:税务部门是否严格按享受优惠方式进行管理。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有不同的申报方式,有的年度申报可享受、预缴申报也可享受,比如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等;有的年度申报可享受、预缴申报不可享受,比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等。但我们发现在日常纳税申报时,有的年度申报可享受、预缴申报也可享受的减免项目纳税人却未能享受,如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有的年度申报可享受、预缴申报不可享受的项目纳税人却错误享受,如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享受优惠方式的混乱成为最突出的一个问题。

风险点四:税务机关是否建立健全备案类减免税台帐并加以监控。国税发【2005129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在实践中,基层税务机关普遍存在所得税减免备案信息不全、管理台帐不够健全等问题;国税发【2005129号文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的失误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协调沟通并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并追缴已经减免税款等。但在实践中,由于税务机关专业职能等限制,对纳税人出具的技术转让、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项目的相关证书、检测报告或年检报告存在鉴别困难,由此带来一定的执法风险。

三、防范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管理执法风险的思考

为防范和规避上述突出风险点,从源头控制加强备案类所得税减免工作的规范性,本人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供以下建议以供思考:

(一)加强对内执法风险意识教育。各级税务管理部门应充分意识到备案类所得税减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既要加强税务干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学习,又要强化税务干部的法制意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二)加强对内执法过错追究。应把减免税备案执行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和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及时受理各类减免税,做好登记备案,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工作时限要求办理减免税,未建立健全基础资料,为按规定登记减免税台帐等执法过错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三)加强享受优惠方式管理。利用减免税备案操作软件,建立对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减免税范围、适用税率或比例、享受优惠方式等全程监控,针对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不同的申报方式加强申报管理,尽可能避免年度申报、月(季)度申报享受优惠混乱、无序等情况。

4、加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后续管理。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规范减免税企业档案资料,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全面掌握减免税企业的整体情况;建议可将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必评对象,审查核实纳税人申请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并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对,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对经审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备案事项,以及骗取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确保备案减免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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