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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

 昵称15947472 2014-12-30
二.填空题

1.防跑车装置包括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

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6.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人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7.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8.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9.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10.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11.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12.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3 )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13. 通往厂房.库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消防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m,尽头式消防通道,应根据所选消防车型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14. 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

15.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16.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17.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18. 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19.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20. 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21. 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22. 钻机作业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停留)。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

23. 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

24. 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

25. 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应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26. 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应超出(平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应低速运行。推土机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27.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8. 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

29. (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

30.排土场应 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和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的安全。

31.排土场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若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应采取(有效措施)。

32.排土场设计,应进行排土场土岩流失量估算,设计(拦挡设施)。

33.内部排土场坡脚与开采作业点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34. 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

35. 在矿山建设过程中,修建道路和工业场地的废石,应选择适当地点集中排放,不应排弃在道路边和工业场地边,以避免形成(泥石流)。

36.汽车排土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排土作业区。

37.排土场卸土时,汽车(垂直)于排土工作线;不应高速倒车,以免冲撞安全车挡,汽车倒车速度应小于(5km/h)。

38.山坡排土场周围,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

39.输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40. 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41. 倒闸应该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

42.联系和办理停送电时,应执行使用录音电话和(工作票制度)。

45.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均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46. 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设备加注燃油时,不应吸烟或采用明火照明。

47. 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48. 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

49. 竖井梯子间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50.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Om);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51.竖井施工时,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

52. 竖井掘进时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均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

53.斜井施工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54. 井下无轨移动设备作业,应保证(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齐全有效。

55.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56.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57. 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58.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性。

59. 溜矿井不应(放空)。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人井内,以防堵塞。

60.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61.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

62.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63.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

(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64. 每班发车前,应有专人检查车辆结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确认合格方可运送人员。

65. 露天矿汽车运输的道路,应采取(防尘措施)。

66. 矿山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人矿工人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如胸透、听力测定、血液化验等指标):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拍照胸大片;不适合从事矿山、井下作业者(不应录用)。

67. 架线式电机车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应切断电源)。

68. 水平巷道停放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的车辆,应用(制动装置)或木楔可靠地稳住。

69. 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70.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

71. 修整电机车线路,应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应设在工作地段的可见部位。

72. 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

73. 采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应装设符合规定的(声、光)信号装置。

74.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75. 除用于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他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使用前均应进行检验。经过检验的钢丝绳,贮存期应不超过(六)个月。

76.提升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单绳缠绕式提升钢丝绳:专作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9);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小于(9),升降物料时不小于(7.5); 专作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6.5)。

77.新钢丝绳悬挂前,应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

78.使用中的钢丝绳,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

79. 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提升机的技术特征、提升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应悬挂在(提升机室内)。

80.主要提升装置在检测发现的问题,矿山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81.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单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可缠绕两层;

——斜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可缠绕(两层);升降物料的,可缠绕三层。

82.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

——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

——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38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

83.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受此限。

84. 引至采掘工作面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从采掘工作面的人工工作点至装设隔离电器处,同一水平上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85. 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86.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87.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88. 有淹没、火灾、爆炸危险的矿井,机电硐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89. 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90. 矿山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91. 矿山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水质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92. 矿山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总粉尘: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空气含尘浓度,凿岩工作面应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

——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接尘人员每三个月测定(两次);每个采样工种分两个班次连续采样,一个班次内至少采集两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应少于四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一次;

93. 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进行硐室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分测定。

94.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应随噪声声级的不同而异,并应符合表lO的规定。但最高限值不应超过115dB(A)。

表10允许噪声暴露

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dB(A)】

8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95.每一中段,应在顶板稳固、通风良好的地点设置井下厕所,并经常(清扫和消毒)。

96. 坑口、露天采场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电话、(急救药品)和担架。

97. 深凹露天矿,应有(通风措施)。

98.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0.5)%。

99. 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对于(自然风压)较大的矿井,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能够达到规定时,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

100.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101.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102.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103. 主扇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04.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供风量应不少于每人(4 )m3/min;

  ——按排尘风速计算,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15 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0.25 )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应不小于0.5 m/s;箕斗硐室、破碎硐室等作业地点,可根据具体条件,在保证作业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符合GBZ 2规定的前提下,分别采用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

——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千瓦每分钟供风量4 立方米。

三.名词解释

1.排土场

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

2.矿井有效风量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3.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

4.“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问答题

1. 排土场防洪,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排土场防洪,应遵守下列规定:

---山坡排土场周围,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

---排土场内平台设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以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

---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应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排土场底层排弃大块岩石,以便形成渗流通道;

---汛期前,疏浚排土场内外截洪沟,详细检查排洪系统的安全情况,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汛期及时了解和掌握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并对排土场,下游泥石流拦挡坝,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洪水过后,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

2.排土场关闭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排土场关闭报告包括:结束时的排土场平面图、结束时的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报告、结束时的排土场周围状况及排土场复垦规划等;

3.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 ——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

——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应有人。

4.水平巷道专用人车乘车人员应严格遵守哪些规定:

答:——服从司机指挥;

——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应露出车外;

——列车行驶时和停稳前,不应上下车或将头部和身体探出车外;

——不应超员乘车,列车行驶时应挂好安全门链;

——不应扒车、跳车和坐在车辆连接处或机车头部平台上;

——不应搭乘除人车、抢救伤员和处理事故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

5.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有哪些要求:

答: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

3).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检验一次。

6.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是如何规定的:

——3kV以下,应不小于1.5m;

——3kV~lOkV,应不小于2.Om;

——高于lOkV,应不小于3.Om。

7. 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哪些定:

——应采用控制爆破减震;

——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应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

——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矿有关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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