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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鞅变法的主要思想与借鉴意义

 梦想田野 2015-01-01

   摘要商鞅作为战国时期杰出的法学思想家,其变法在历史上是成功的典范,它不仅对当时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后人也有着丰富的启示。本文从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分析其内在的启示,提出了现实的借鉴意义和借鉴方法。
中国论文网 http://www./5/view-2053582.htm
  关键词:商鞅变法 主要思想 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商鞅,原姓公孙,因在秦变法有功,受封于商,后称商鞅,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魏国是战国时期进行变法改革最早并取得成功的国家,也是法家思想和法家人物的故乡,良好的学术气氛,加上商鞅“少好刑名之学”,使得他在青年时代便成为一位超群的法家人物。公元前359年,31岁的商鞅求见秦孝公,“以强国之术说君”,孝公大悦,与较“语数日不厌”。在得到孝公的赏识之后,商鞅被委以左庶长,主持变法。他的变法涉及政治、经济、思想等各个领域。在变法实践中,发展了先秦法家的理论,提出了明确的实行“法治”的基本要求。商鞅变法使秦国日益强大,为秦之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基础。
  
  一 主要内容
  
  1 “明君治国,不可须臾忘于法”
  商鞅认为,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关系到社会治乱、国家兴亡、政治得失的大事,只有建立法制才能立君,立天下。而立法的目的不是别的,所谓“善治者塞民以法”,就是为了治民。为了使法令成为判断功过、行使赏罚的标准和全体臣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商鞅主张:“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即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战国策·秦策一》记:“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他要求“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规定主法令之吏在吏民向他询问法律时不予正确回答,吏民以后犯罪,则“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商鞅要求明法的目的有二:首先“法制明则民畏刑”,从而起到“万民皆知所避就”的作用。其次,使官吏不敢为非作歹,保证法律的实行。
  2 必须统一刑罚
  尽快发展地主经济,需要政治上的保证,即剥夺旧贵族的特权,重新分配权利,建立起一个新的法律秩序。为此商鞅提出了“刑无等级”的思想,要求做到“壹刑”,即统一刑罚。他主张刑要上大夫,太子犯法也要法办。商鞅特别提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恶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罪断”。就是说,以前立过功,后来犯罪,不能减轻刑罚;以前做过好事,后来有过错,不能因此破坏法律,要求维护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体现出了极为鲜明的“法治”精神。商鞅变法讲究一个“信”字。做到“信赏必罚”,即按照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一定罚。他认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当时,这一做法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大大加强了君权。
  3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商鞅同以前的法家不同的地方,在于强调运用赏刑时要实行“重刑”,“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重刑的内容包括:(1)重罚轻赏,处罚要重,赏要轻;多罚少赏,要“刑多而赏少”,甚至少于到“刑九赏一”;先刑后赏。他的理由是:重罚轻赏,在上位的人就会爱民,不会轻易地用罚,“上爱民则民死上”,“上不爱民则民不死上”。(2)要求轻罪重判。理由是:如果就事论事,则轻罪得不到禁止,而重罪是由轻罪来的,于是重罪也得不到禁止。反过来,如果轻罪也重判,那么犯重罪处罚更重,轻的不敢犯,重的也不敢犯了。这样就达到了“以刑去刑”的目的。(3)对官吏犯罪处罚很重。
  4 “君尊则令行”
  商鞅强调法治必须以国家政权为后盾。他认为:要使法令贯彻执行,必须尊君,“君尊则令行,而要“君尊令行”,就必须由君主掌握权力并集权于一身。法固然重要,但国家政权是法律的保证。因此,只有“秉权而立”,才能“垂法而治”。从法与权的关系上,论证了实行君主集权制的必要性。
  
  二 内在启示
  
  商鞅变法获得了成功,使秦国迅速壮大起来,商鞅被车裂,但“其法未败”,他的“法治”思想适应了当时形势的需要。他的关于实行“法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对我们今天的变革立法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首先,商鞅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思想,为统治和管理找到了捷径。治国先治吏,治吏要先知人性,商鞅作为一位高明的政治家,深谙此理。商鞅认为,民众的好利之心是天生的,“人君而有好恶”,他继承了荀子“性恶论”的观点,认为人生来具有好恶之性,他认为只要施与适当的教育,就可以让人弃恶从善,这是商鞅法制教育思想的理论基础。
  商鞅的这一思想告诉了我们,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原始动力,就是对利锲而不舍的追求。“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即使那些隐居深山的隐士,“衣不暖肤,食不满肠,苦其志意,劳其四肢,伤其五脏”,实际上他们恰恰是在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博取名利。“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即人们追求名利的欲望,只有生命结束才会停止。商鞅揭示了人趋利避害的自然属性有其现实合理性。正因为“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政治家的责任不是要改造人的本性,人的本性也不可能改造,而是顺应人的本性,发挥利益杠杆来利用和引导人的本性,使人们追逐名利的活动汇成一股合力,为君主所用。
  其次,商鞅提出的一整套以法治法治吏的思想,使得我们认识到吏治的重要性,以及监察制度的缺陷。各级官吏处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特殊位置,是君主和民众之间沟通的桥梁、中介,上传下达,一方面负责把国家的政策法令向下贯彻实施,另一方面把老百姓的意见反馈给君主。他们既是国家各项政策法令的执行者,也是民众的管理者。各级官吏没有尽职尽责,国家的政策就得不到传达、贯彻,君主也不知道民众的反映。正因为各级官吏的特殊位置,使他们有机会利用职权,破坏国家政策法令的实施,里通外国,以权谋私,侵占国家财产,对老百姓巧取豪夺,导致吏治腐败,甚至国家政治的腐败,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老百姓。而商鞅变法使得各级官吏的所作所为时时被人们关注,对普通老百姓有导向作用。
  同时,商鞅也认识到监察制度存在着很大的漏洞。设立专门负责监察官吏的专职官员,让他们来对官吏的行为工作进行监察,这本来是预防官吏的一个有效措施,但事实上,如果监察官为了利益,与被监察对象勾结起来,相互包庇,官官相护,共同犯罪,监察官的监察职责就落空了,只好在监察官之上再设立监察官,总有人脱离监察体系之外。权力一旦缺乏监控,必然滋生腐败。
  再次,商鞅奉行刑无等级的原则。商鞅认为,法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一切人都应该遵守。他认识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而且官吏犯罪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老百姓犯罪,故各级官吏都不应该徇私枉法,应该立法为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外,商鞅奉行“乱世用重典”,实行重刑主义的原则。他认为对轻罪施以重罚,本来犯罪程度轻,社会危害小,但加大了违法的成本,犯罪者付出的代价却十分大,使人人心存畏惧,使人人自律,不敢以身试法,更不敢去犯重罪了,自然就达到了“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的目的。商鞅深知官吏的本性也是好利恶害、趋乐避苦的,所以重刑不仅只针对老百姓,对官吏一视同仁。并且为了让人们都知法守法,还实行严酷的连坐制,一人犯法,邻居和家族都要受牵连,用国家的强制力量保障法律的落实。
  最后,商鞅的治法有一套体系,这套体系的落实和奏效,让我们明白建立合理完备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它使得法律本身不因时间、地点、人物的改变而改变,在法律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权威性、统一性。商鞅强调法律必须“明白易知”,重视设置专门的职位来负责解释和宣传法令,寻求通晓法令条文的人,来担任主管法令的法官。“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法令都有一个副本放在天子的殿中,在殿中给法令建一个“禁室”,写个封条把它封起来。每年一次,依照“禁室”所藏法令的条文,把法令颁给官吏。诸侯和郡县的法官和法吏,一接到朝廷送来的法令,马上就要认真学习,然后负责向各级官吏和老百姓解释和宣传。这样从中央到地方,有一套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律的普及工作,让普法工作成为国家一项长期的政策。

  
  三 借鉴意义
  
  商鞅的普法思想中有不少极端的做法,我们应该摒弃。其中也有不少精华,作为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对于我们今天建设法治国家依然是有启发意义的。我国也进行过几次大规模的普法运动,取得了一些显著成绩,法制观念有所提高,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知法犯法、漠视法律的权威。在执法过程还存在有法不依、以权代法、徇私枉法、打法律白条等现象存在,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害老百姓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党群关系。
  首先,要把普法工作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使之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树立法律的权威,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现实生活那些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出现对社会和人民危害极大的犯罪。尤其是一些党的高级干部,玩忽职守、知法犯法,背后原因之一就是违法成本不高,官官相护,处罚力度不够,或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致使有些领导干部漠视法律,铤而走险。因此根据商鞅“不可须臾忘于法”的治法理念,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厚赏重罚,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触犯法律,都应该为自己的违法犯罪付出代价。这样,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其次,领导干部要学习法律,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在秦国,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做到了家喻户晓,不仅老百姓知道法律,法官和各级官吏更是通晓法律。因此,党的领导干部首先要知法、守法、执法,还应该把本地的普法教育作为政府工作内容之一。尽管我国进行过几次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但往往流于形式。要把普法工作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普法教育制度化,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这便要求领导干部一方面自身要自觉认真学习法律,维护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明确普法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把该地区的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作为干部绩效考核的一项客观标准。如果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或者渎职,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最后,大力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并且普法教育要从幼儿抓起。在我国,要充分利用好学校这个普法的主战场,一方面,在学生的教科书中,要有法制教育的内容,增强学生的法律常识;另一方面,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如开设青少年法制教育频道,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如参观监狱、模拟法庭等,让学生参与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增强法律知识。加强广大农村地区和落后地区的普法工作。在农村地区和落后地区,法律知识非常欠缺,不少人是法盲,形势令人担优。不少人犯了法,却不知自己在违法犯罪。有些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群众的普法宣传,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如电影、广播、宣传画、黑板报等,向人们宣传我国基本的法律知识,让群众能理解普法的意义,增强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让法律观念入耳、入脑、入心。
  以上笔者着重分析了商鞅变法的成功之处,但不可避免的是,它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商鞅最后的惨死正揭示着一个道理,推行法治的同时,也应该提倡德治。法治和德治也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二者互为影响。若是把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结合起来,那么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国家,定将更加昌明和平。
  
  参考文献:
  [1] 汪若:《法治思想对社会的整合作用》,《商君书》,《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年6月。
  [2] 朱日耀:《中国政治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1991年版。
  [3] 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
  
  作者简介:
  程幸之,男,1985―,浙江临海人,浙江万里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王敏,男,1987年―,浙江台州人,浙江万里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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