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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速记口诀

 李朝云律师 2015-01-02

民法三卷三十四 概述自然和法人 民事行为加代理 时期物权所有权

共有用益担保物 占有以下债四章 十三十四概履行 保全担保移消灭

合同订立和履行 变更解除之责任 转移财产完成果 提供劳务和技术

不当得利无因管 著作专利商标权 婚姻家庭和继承 法定遗嘱和遗赠

遗产处理人身权 侵权行为要记清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根源找罗马 个人利益为核心 平等自治为理念 当事之间位平等

民法调整两关系 财产人身要平等 人格人身不可分 生命身体和健康

姓名肖像和名誉 荣誉隐私精神性 法人有限人格权 名称名誉和荣誉

身份关系自然人 不得抛弃和转让 财产关系有价值 当事身份非官方

不能支配不能算 人身物质非财产 财产关系分两类 支配型与流转型

支配物权知识权 流转财产谓之债 民法原则有五个 平等自愿和公平

诚实信用不欺诈 权利滥用要禁止 民事法律之关系 权利义务为内容

人身财产两关系 主体具有私人性 内容私权私义务 产生具有自治性

民事法律之关系 主客内容三要素 主体享权担义务 民事能力分两种

民事权利是资格 行为能力自行为 民事客体有三类 智力成果物行为

物能支配并控制 存在还有效用性 行为通常称给付 智力成果是财富

民事权利有界限 不同标准可分类 依照利益为标准 划分财产人身权

效力特点为标准 支配请求形抗辩 支配权有排他性 人身物权知识权

请求他人为不为 债权典型请求权 单方意思形成权 撤销追认和抵销

抗辩阻止请求权 不安先诉同履行 依照效力和范围 划分绝对相对权

绝对相对不特定 相对仅为特定人 依其地位做划分 主从原权救济权

民事权利需救济 公力私力两方式 公力救济行诉权 自力救济靠自己

私力救济不滥用 现实危险破例用 民事义务应履行 不同标准划类型

以其产生原因分 法定约定两义务 法定民法作规定 约定意思要遵守

基于诚信作延伸 基本附随两义务 民事责任即义务 广义包含强执行

应有义务不履行 公力救济担责任 承担责任十方式 停害排除消危险

返还恢复修重换 赔偿支消复道歉 民事法律有事实 事件行为两大类

事件意志无关系 行为又分两表意 民法之物三特征 客观存在是第一

能够支配和控制 具有效用有价值 物的分类六大项 第一动产不动产

所有权人有限制 公示方法亦不同 用益物权不动产 不设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间可相邻 地域管辖有规定 第二特定与种类 第三可分不可分

消耗或者不可耗 主从原物与孽息 孽息物归原所有 转让之时一并转

货币属于种类物 占有所有二合一 有价证券是权利 记名或者不记名

常见票据和债券 股票提单和仓单

第二章 自然人

自然规律自然人 公民宪法有规定 出生之时死亡止 民事权利终身有

出生时间户为准 没有户籍出生证 民事权利死亡止 医学标准作认定

行为能力有三种 完全限制无能力 十八以上成年人 十六十八看劳动

十周以上为限制 十周以下无能力 精神病人医学定 人民法院可宣告

久住意思经常住 中心生活是住所 一般户籍为住所 经常居住视住所

连续居住一年上 经常居住为住所 户籍迁出未迁入 原籍所在为住所

监护针对未成年 还有成年精神病 监督行为管财产 多数发生亲属间

监护方式分三种 法定指定和委托 法定监护法规定 父母第一顺位人

父母无力无能力 祖辈兄姐和亲属 朋友父母之单位 居委村委和民政

监护成年精神病 配偶父母成子女 近亲病人之单位 居委村委和民政

法定监护有争议 法定机关来指定 未成年人除父母 成年精神任何人

指定监护两机关 住所居委或村委 不服指定三十日 法院起诉作裁定

委托监护是意定 可以全权或限权 委托不可推责任 另有约定可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错 承担连带赔偿责 监护不力致损害 监护之人要担责

本人财产去支付 不足部分监护补 单位尽到监护责 谁受损失谁倒霉

监护终止五情形 被监护人全能力 监护被监一死亡 监护之人丧能力

协商诉讼辞监护 申请法院来撤销 宣告失踪法院宣 仅对完全能力人

下落不明已二年 音讯消失次日算 战争期间失踪人 战争结束之日算

利害关系人申请 公告三月作判决 确知下落或复出 本人利害申请撤

下落不明已四年 或者意外满二年 以诉为之作申请 申请之人有顺序

第一顺序是配偶 第二父母和子女 第三兄姐双祖外 最后其他权利人

公告一年或三月 判决方式宣死亡 重新出现未死亡 申请再经法院判

配偶未婚自恢复 再婚以后不恢复 收养关系仍有效 不受撤销之影响

继承受赠或其他 取得遗产要返还 善意取得第三人 免返原物代补偿

个体工商经营户 依法成立起字号 农村承包经营户 设存终止不登记

个人合伙两公民 合伙经营共劳动 按照协议去提供 资金实物或技术

依照合同来形成 债务无限连带责 投入财产统管用 共有共管共决定

大政方针期变更 接纳新的合伙人 依照合同来约定 或者全体都同意

加入合伙要担责 与原合伙负同责 重大事由不得已 声明退伙可自由

死亡或者宣告亡 约定继承不在限 宣告限制无能力 破产宣告被除名

退伙转让出资额 其他优先受让权 合伙期间有债务 清偿责任不免除

出资实物可取回 确有困难折价退 个人合伙可终止 约定期限已届满

一致同意再合伙 新的合同又出现 一致同意作终止 目的已达不可达

勒令终止或解散 破产合同失效力 合伙终止要清算 合伙之人或指定

清理资产交税金 清偿债务受债权 退还出资分剩余 依照合同来处理

没有合同按多数 清理完毕要登记

第三章 法人

法人享权担义务 大陆法系特有制 依法成立有财产 名称机构有场所

法人管理要分类 企业法人是第一 机关法人直接设 事业单位有资格

社团法人非营利 法律要件要齐备 个人会员五十人 单位不少三十个

全国团体十万元 地方不少三万元 依照设立之基础 分为社团和财团

社团以人为基础 财团主要是基金 依据目的之性质 分为公益和营利

按照登记地区分 本国法人或外国 权利义务两能力 成立产生终止灭

法人终止要清算 不经清算不消灭 法定代表代法人 职务行为要负责

六种非法要担责 非法经营超范围 隐瞒事实虚作假 抽资隐财逃债务

解散撤销或破产 擅处财产未允许 变终登告不及时 利害之人大损害

法人机关四机关 意思机关是第一 执行机关有理事 代表机关自然人

刑事强制正刑罚 或者正在被通缉 未偿债务数额大 不得担任代表人

法人分支属法人 对外意思要授权 法人设立法律定 变更要去做登记

组织名称和住所 经营范围有变化 合并分立较严格 合并创设和吸收

分立新设或存续 债权债务要承受 法人终止要清算 撤销解散或破产

破产要依破产法 非破民法公司法 法人联营三类型 法人合伙合同型

只享利益不担险 保底条款违诚信 亏损保底要退回 无有亏损重商定

名为联营实借贷 违反法规应无效 出资本金可返还 取得利息要收缴

另外一方要受罚 相当利息之罚款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私行为 表示行为要合法 意思自治自做主 四种特征要记清

依据意思表示人 单方双方两行为 身份行为身份动 财产行为财产动

有偿给付有对价 赠与使用是无偿 交付行为为要件 分为诺成与实践

保管定金和质押 依据法律是实践 其他双方未约定 应当认定是诺成

要式行为由法定 自由决定不要式 依照行为效力分 处分负担两行为

前后因果为条件 分为无因与有因 民事行为有效果 意思表示是核心

书面口头和其他 明示表示要遵守 文字图表和照片 技术用图电数据

默示法律有规定 推定沉默两形式 意思成立受约束 不得擅撤或变更

意思表示四瑕疵 欺胁乘危大误解 须有故意和行为 因受欺诈陷错误

胁迫故意和行为 预告危害不正当 因受胁迫生恐惧 因生恐惧作表示

他人危难来利用 严重不利违公平 重大误解大损失 性质严重错表示

行为成立有要件 共通或者特别件 民事行为要生效 法定条件要具备

行为之人有能力 意思真实要合法 民事行为附条件 合法事实不确定

限制发生是延缓 效力终止是解除 民事行为附期限 将来特定能发生

无效行为缺要件 自始当然无效力 七种行为应无效 无有能力来实施

限制依法不能行 欺胁乘危不真实 恶意串通损三方 违反法律或公益

合同违反国指令 合法形式掩非法 纵观无效之行为 不具能力不自由

恶意串通损三方 伪装行为违法益 无效行为不履行 损害他人要追缴

合同无效或撤销 争议条款仍有效 部分无效不影响 其他部分仍有效

民事行为要撤销 须经审判或仲裁 重大误解失公平 趁人之危欺胁诈

撤销主体受害人 除斥期间是一年 效力未定四类型 无权处分缺代理

债务承担不确定 限制之人待追认 效力未定三效果 追认催告撤销权

催告追认一个月 未作表示是拒绝 追认之前可撤销 明示方式并善意

第五章 代理

代理要在权限内 须有三方当事人 民事行为是标的 须为本人来计算

是否本人为标准 直接间接两类型 以其产生原因分 委托法定两类型

本代理和复代理 转托之人有责任 按照一人或数人 分为单独和共同

法定代理依法律 委托代理要授权 重大授权要书面 授权不明要连带

代理之权禁滥用 双方自己和利己 代理之权可终止 四种情形是例外

不知被代已死亡 被代继承均承认 约定事项完成日 已经进行为继承

无权代理未授权 享有追认拒绝权 表见代理三类型 第一自始未授权

超越权限去代理 代理终止又表现 表见代理生效果 相对人有撤销权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时效法定强制间 仅仅适用请求权 除斥期间是预定 权利成立之时算

诉讼时效须请求 实体权利不消灭 一般期间是二年 环境损害是三年

最长保护二十年 特殊时效不受限 未定清偿之期限 请求之时开始算

损害赔偿请求权 应视性质去确定 时效期间后六月 不可抗力可中止

法定代理未确定 丧失民事行为力 已过时效仍有效 不足六月补六月

时效中断重起算 一方请求或同意 提起诉讼或仲裁 最长时效不在内

期限期日和期间 属于事件非行为 依据有无选择权 约定法定和指定

期间计算有两种 第一自然计算法 第二历法计算法 三六五年月三十

小时计算规定始 年月日计下一天 人的年龄有例外 产生之时起计算

最后一天礼拜日 休假次日开始算 休假之日有变通 实际次日为最后

截止时间二四时 业务活动停止时

第七章 物权概述

物权对抗第三人 所有用益担保权 物权直接可支配 享受权利排他性

权利并存相矛盾 优先效力要分清 优先效力依时间 限制物权可优先

物权债权相并存 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上请求绝对权 损害赔偿可并存

民法物权四类型 所有用益担保占 学理标准来分类 自物动产与本权

物权变动有原则 公示公信要分清 动产交付是公示 不动登记为条件

公信原则使人信 符合法定要保护 受让之时是善意 合理价格作转让

应当登记已登记 不需登记已交付 物权变动有原因 民事行为和其他

物权取得九大项 民事行为最常见 时效征没法规定 附和混合和加工

继承拾得和发现 合法建造取物权 法院仲裁法文件 孽息取得顺自然

物权消灭有事实 抛弃合同和撤销 标的灭失期间满 最后一个是混同

物权变动三方式 意思主义法民法 形式主义德民法 折中主义瑞士法

物权理论萨维尼 历史法学创始人 物权公示要表现 交付登记两方法

动产物权设转让 交付之时生效力 观念交付为便利 简易交付合意成

受让之人已占有 合意成立视交付 占有改定有约定 出让人占标的物

动产物权转让时 约定时效生效力 指示交付要请求 动产现属第三人

拟制交付交凭证 代替现实物交付 不动物权要公示 登记以后生效力

国有自然不登记 不动所在去办理 登记机构有限制 不得评估不动产

不得借检重登记 超出职责他行为 当事设变转消产 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物权之登记 合同效力不影响 不动产有权属证 应与登记簿一致

除有证据确错误 不动登记薄为准 认为登记有错误 可以申请去更正

书面同意有证据 应当予以去变更 权利之人不同意 异议登记可申请

登记之人十五日 不起诉异失效力 计费按件来收取 不得按量或比例

预告登记假登记 保全物权请求权 债权消灭可登记 三十日内要申请

物权民法作保护 自力公力两救济 物权保护五请求 确认产权复原状

返还原物赔损失 排除妨碍消危险

第八章 所有权

所有权指有体物 绝对排他最完全 具有弹力永久性 四个内容要记清

占有善意或恶意 使用性能和用途 收益孽息和利润 处分权能最核心

我国三种所有制 国家集体和其他 国家所有两大类 专有或者法规定

矿水海域城土地 无限频谱国防产 集体所有受保护 包括动产不动产

私人所有受保护 不同个人所有制 业主共有建筑物 所有之权要区分

构造使用独立性 出入门户作界定 专有部分单享有 共有部分要共有

区划道路和绿地 公所公设物用房 车主车库要优先 道路车主是共有

相邻两个不动产 提供便利有条件 有利生活便生产 团结互助要公平

管线安设和通行 排险防污不扰人 相邻用流截排水 光照通风音震动

竹木归属可推定 按份共有是原则 善意取得所有权 合理价格已公示

拾得遗失要公告 六个月内归国家 发现埋藏无主物 所有不明归国家

添附取得所有权 附和混合和加工 先占财产无依据 特别规定要遵循

第九章 共有

共有按份和共同 所有之外准共有 按份共有最常见 按照份额享权利

按份共有可处分 分出或者作转让 其他共有可优先 及时告知作表示

处分或者大修缮 三分之二要同意 一人擅自作处分 效力待定第三人

共有管理共进行 保存改良两例外 保存单独可进行 改良三分二同意

按份针对第三人 法律规定或明知 连带债权和债务 承担有权去追偿

分割应当按约定 约定不明可随时 共有分割三形式 实物变价或作价

可以分割不损值 应当实物作分割 难以分割减价值 折拍变款来分割

共同共有共全部 处分大修共同意 共同共有可消灭 只因关系作终止

共同共有四大类 夫妻共同第一种 家庭共有共继承 合伙财产第四种

第十章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他物权 有限期权不动产 主要标的是土地 占有使用收处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 附和条件对外包 家庭不宜四荒地 三分之二民同意

乡府批准村优先 承包经营有期限 承包期间需调整 成员三分二同意

乡府县级农主管 两个部门都批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 创设移转两取得

承包招拍公协商 移转转包换转让 流转不超余期限 不得用于非农建

继承可得经营权 创设方式可继承 承包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定要遵守

建设用地使用权 标的限于国土地 保存建筑构筑物 使用他人之土地

国有土地来设立 划拨出让或流转 划拨无偿可取得 国家机关军用地

城市基础公益业 重点扶持能交水 出让形式三方式 协议招标和拍卖

工商旅游商住宅 公开竞价拍招标 出让合同列条款 当事名称和住所

土地界址和面积 建构附属占空间 土地用途使用期 出让费用解争议

转换出资或赠与 登记机关作变更 集体土地来设立 乡村公益和企业

乡村公益要用地 县级土管提申请 乡府审核县府批 依法申请遵法律

乡镇企业要用地 县级土管提申请 按照省级之规定 县级以上县府批

通过划拨或程序 取得用地无期限 出让土地有年限 居住最高七十年

工业科技文卫体 综合其他五十年 商业旅游和娱乐 一律都是四十年

使用权人有权利 占有使用和处分 转换出资和赠与 还可抵押或出租

划拨取得用地权 下列可以转抵租 主体公司和企业 经济组织和个人

领有土地使用证 还有建筑产权证 补交出让签合同 其他不得转抵租

宅基地的使用权 集体组织之成员 仅限村民建住宅 享有权利要合法

他人土地供便利 两块土地同存在 地役需役不分离 权利义务要遵守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三形式 抵押质权留置权 目的担保债履行 不为收益和使用

抵押书面订合同 内容包括下几重 主债种类和数额 债务履行之期限

财产名称数质量 状况所在和权属 担保主债及利息 费用违约赔偿金

不具内容可补正 补正不成不成立 公益设施不抵押 共有抵押应有效

共同共有未同意 设定抵押应无效 恶意串通损别人 可以请求作撤销

下列抵押要登记 登记之日生效力 建筑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拍协商四荒地 正在建造建筑物 自愿登记不受限 合同生效生效力

生产设备原材料 产品或者半成品 正在建造船航空 交通工具等动产

下列财产可抵押 抵押人房定着物 违法违章建筑物 设定抵押应无效

尚未办理权属证 一审辩论前提供 交通运输和机器 建设用地使用权

正在建造船航物 招拍四荒经营权 房地一并作抵押 乡村用地不单抵

下列不得作抵押 第一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公益目的之设施

权属不明有争议 依法查扣被监管 抵押实现应约定 没有约定看顺序

实现费用是第一 主债利息主债权 抵押效力及全部 附和混合及补偿

抵押财产被扣押 有权收取两孽息 财产设定抵押权 仍可行使处分权

仍为他人作抵押 再次不超其余额 抵押权人要同意 仍可转让抵押物

所得价款要处理 提前清偿或提存 仍可出租抵押物 不得对抗已登记

抵押权人有权利 继承赠与不影响 已设抵押被查扣 抵押权利有效力

可以转让抵押物 也可他人提担保 债务之人不履行 协议折价或拍变

协议不成可起诉 不足部分仍可偿 灭失毁损或征用 保赔补偿优先偿

抵押权利要实现 有效存在已届期 实现方法有三种 拍卖折价和变卖

价款清偿按顺序 先后顺序或比例 新增建筑不抵押 一并处分不优先

抵押实现有时效 主债诉讼时效内 主债消灭物灭失 抵押实行即终止

共同抵押要分清 限定或者不限定 限定金额分担保 未限金额负连带

将来发生设限度 设定最高额抵押 最高抵押可确定 约定债权已届期

设立二年作请求 抵押财产被查扣 宣告破产或撤销 其他情形法确定

质权质物要移交 不履债务优先偿 动产之人设质权 占有标的为要件

质权合同要订立 主债种类和数额 担保范围履行期 名称数量和状况

质物移交有时间 需要约定其他项 交付质押生效力 代占质权不成立

约定不明不一致 实际交付为标准 明知瑕疵还接受 受到损害不负责

质权之人有权利 占有质物收孽息 质权保全优先偿 放弃质权转质权

出质之人有权利 损毁灭失可索赔 请求及时行质权 要求返还或追偿

权利质权法规定 汇本支票和债券 存单仓单和提单 可以转让基股权

可以转让专利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中财产权 出质登记生效力

知识产权出质后 不得转让或许可 所得转让许可费 提前清偿其债权

或者提存第三人 未经同意应无效 保管运输和加工 债权人有留置权

债权之人占动产 已届清偿有牵连 同一关系可留置 企业之间可除外

留置标的收孽息 请求偿还优先偿 担保范围主债息 违约赔偿保管费

应当约定履行期 无约不明两个月 债务逾期未履行 协议折价或拍卖

担保物权可竞合 同一物上不同类 抵押质权相竞合 登记优先未登记

抵押留置相竞合 抵押留置看先后 留置质权相竞合 优先效力看顺序

第十二章 占有

占有事实占控制 不同状态可分类 自主他主直间接 有权无权善恶意

有无过失第五种 有无瑕疵效不同 占有推定免举证 不同占有效不同

占有可以自救济 或者保护请求权 请求返还一年内 妨害排除请求权

原始继受可取得 丧失控制即消灭

第十三章 债的消灭

债的发生权义务 按照合同或法定 特定主体财流转 特定行为任多样

债的构成三要素 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债权债务人 内容债权和债务

债权应为请求权 主体相对有期限 债务具有特定性 不许永久之存在

客体应为不应为 特定行为称给付 债的客体有要件 合法确定和适格

给付形态六大类 交付财物支金钱 移转权利提两务 提交成果不作为

债的发生有事实 合同或者法规定 是否互负之义务 可分双务和单务

是否对价作分类 可分有偿和无偿 成立条件作分类 可分诺成与实践

采取形式作分类 可分要式不要式 是否规范有名称 可分无名与无名

根据主从之关系 可分主从两合同 是否为己设权义 可分束己与涉他

单方允诺可生债 悬赏幸运和遗赠 侵权行为可生债 损害赔偿为内容

无因管理不当利 其他原因有事实 以上合同之分类 实际当中要分清

债的分类有标准 意思意定和法定 特定相对种类债 单一或者多数人

按份连带两分类 简单选择第五种 根据地位主从债 财物劳务看内容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六规则 履行主体要分明 标的期限和地点 履行方式和费用

给付货币接受方 不动产或义务方 费用不明无约定 义务一方来负担

履行样态有两种 不履行或不适当 履行不能第一种 下列情形不包括

履行困难缺资力 货币利息可选择 拒绝履行后果重 迟延履行分两种

瑕疵履行应补正 不能补正拒受领

第十五章 债的履行和担保

债的保全两制度 代位权和撤销权 自己名义行代位 诉讼程序去行使

被告住所来管辖 保全债权为范围 撤销又称罢诉权 放弃到期之债权

无偿低价转财产 行为财产为标的 自己名义行诉讼 一年之内要行使

发生之日五年满 撤销之权归消灭 债的担保有必要 人物金钱反担保

保证要有保证人 附从独立补充性 保证设立有条件 合格主体有能力

下列主体禁保证 未经同意国机关 公益目的事业人 企业法人之分支

保证合同数内容 主债种类和数额 保证方式履行期 担保范围保证期

一般连带保证期 主债届满六个月 期间不得断止延 早于等于无约定

约定不明是二年 要求之日开始算 保证应当用书面 签字盖章就成立

保证范围主债息 违约损害赔偿金 另有约定从约定 未约不明担全责

保证人有求偿权 承担之时期二年 无效保证有后果 企业分支未授权

职能部门提保证 机关公益违规定 董事经理违章程 董事股东未同意

对外保证违法规 内容无效主合同 债权之人无过错 债务担保连带责

债权担保有过错 担保不超二分一 担保之人有过错 民事不超三分一

下列定金可免除 恶意串通骗保证 欺诈胁迫转三人 转让债务未同意

协议变更主合同 加重部分不担责 一般保证期届满 未能诉讼或仲裁

连带保证期届满 未能要求担责任 既有保证又有物 放弃范围可免责

协议新贷还旧贷 不知不担保证责 定金属于金钱保 未约性质不支持

定金种类有四个 违约立约成解约 定金要以书面订 交付之日起生效

不超主标百二十 超出部分不保护 迟延履行或违约 适用罚则或约定

一方履行不完全 未履部分按比例 不可抗力和意外 不能履行不可罚

第三之人有过错 适用罚则可追偿

第十六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债的主体有变更 新设债权债务人 债权移转第三人 第三人称受让人

债权让与有条件 有效债权可让与 不得转让四类债 个人信任之关系

特定债权而存在 债权性质不作为 债权属于从权利 当事约定不转让

达成协议不违法 让与通知债务人 债权让与生效力 对内对外两效力

债务承担第三人 有效债务可移转 债务移转成合意 债权之人须同意

概括承受一并转 企业合并与合同 债的消灭有原因 清偿抵销和提存

免除混同也消灭 具体情形仔细分 代为清偿可允许 清偿费用应约定

互负债务可抵销 法定合意两形式 互享债权互负债 标的种类亦相同

自动债权已届期 非依性质不能抵 提存事由应正当 下落不明迟延领

死亡或者丧能力 未定继承监护人 费用过高不适合 拍卖变卖提价款

贵重物品和货币 有价证券和票据 权利证书和提单 担保物或替代物

下列不宜作提存 低值易损易耗品 专门技术来养护 鲜活易腐不保存

超大机械和设施 不易提存可拍变 提存要有提存书 提存之日债消灭

孽息应归首领人 取回提存要证明 提存之日五年满 扣除费用归国家

债权单方可抛弃 全部部分消灭债 债权债务归一人 债的关系亦消灭

第十七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合同订立有程序 要约承诺全具备 要约邀请非要约 寄送价目商广告

拍卖招标两广告 还有招股说明书 口头要约应承诺 生效不得随意撤

到达之前可撤回 通知之前可撤销 承诺生效合同立 合理期限并一致

实质变更新要约 标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报酬履行期 地点方式和责任

争议方式之变更 以上都是新要约 承诺迟延新要约 意外原因可生效

合同订立有特殊 悬赏广告招投标 拍卖土地发公告 展示不得少二日

合同成立有规定 承诺生效就成立 书面签字或盖章 或者签订确认书

应当书面未书面 实际合同也成立 合同成立有地点 承诺生效是一般

数据电文订合同 收件人的主营地 收件没有主营地 经常居住为地点

书面形式订合同 签章地点为地点 格式条款有特征 重复使用不协商

提请注意或说明 免除加重应无效 合同内容可约定 必要一般两条款

名称姓名和住所 标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报酬违约责 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解释有原则 文义体系和目的 参照习惯或惯例 解释规则要灵活

明示其一排其他 特定优先一般性 手写优于印刷款 不利解释要遵循

双务合同抗辩权 同时不安和顺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 履行次序要先后

买卖交易和租赁 承揽保险等合同 同一双务合同中 互负对等之义务

债务均届清偿期 可能履行未履行 合同不安抗辩权 经营状况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资金 谎称履行有能力 收到中止通知书 合理期限未恢复

或者未提担保的 先付有权解合同 履行能力显降低 不能给付有危险

明知此情仍缔约 法律不予作保护 顺序履行抗辩权 互负债务有顺序

先履一方有违约 后履一方可中止 先履一方有补救 后履一方应履行

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变更指内容 局部变化非性质 变更原则向将来 已经履行仍有效

合同有效可解除 关系消灭有事由 不可抗力未实现 一方毁约不履行

迟延履行经催告 合理期限未履行 一方迟延或违法 合同目的未实现

合同协议可解除 单方解除应通知 尚未履行不履行 已经履行作补救

第十九章 合同责任

违约责任违合同 违约行为无理由 违约主体当事人 不同标准分四类

单方违约或双方 根本违约非根本 迟延不履不完全 实际预期两违约

实际违约有三种 不履迟延不适当 预期违约两形态 明示毁约无理由

没示违约表行为 不能履行不履行 违约可以免责任 法定约定两事由

不可抗力很客观 不能预见不可免 客观情况未克服 三种情形要记清

自然灾害风水冰 政府行为征收用 社会异常罢骚乱 不用合同来约定

免责效力有例外 金钱迟延不免责 迟延履行期限内 不可抗力不免责

违约责任三形式 继续履行第一种 采取补救等措施 赔偿损失是最后

继续履行是强制 当事请求为条件 金钱债务无条件 非钱债务可履行

采取补救作矫正 修理更换和重作 退货减价或报酬 补数退款赔损失

赔偿损失两方式 法定赔偿或约定 法定赔偿有原则 完全赔偿是第一

合理预见是范围 减轻损失采措施 违约可付违约金 预先约定赔金钱

畸高畸低不公平 法官具有变更权 当事请求法裁量 予以增加适当少

定金责任预先付 一方违约定金罚 缔约过失有责任 合理信赖受损失

缔约过失有要件 合同订立未成立 违反诚信先义务 信赖利益受损失

三种情形可适用 假订合同恶磋商 故隐事实提虚假 有违诚信他行为

恶意磋商误商机 隐瞒事实违诚信 有效要约相违背 初步协议或许诺

未尽附随之义务 违反强制无权理 缔约过失要赔偿 直接间接两损失

未尽义务未说明 赔偿实际财产损

第二十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买卖赠与与借款 融资租赁和租赁 买卖合同是有偿 双务诺成不要式

出卖交付标的物 转移标的所有权 瑕疵担保负义务 认定瑕疵有标准

合同有约依约定 无约标品为标准 事后协商从习惯 仍未确定国标准

国家行业无标准 通常标准合目的 主物有瑕及从物 从物有瑕不及主

一物有瑕除一物 不能分离及数物 分批交付看批次 若有关联及以后

买受付款领标的 检查通知等义务 标的转移所有权 交付之日始转移

买卖履行过程中 意外风险谁承担 风险过失一方担 无有过失按交付

交付之前出卖人 交付之后买受人 船舶航空不动产 风险负担所有人

买受亲自提标的 置于地点起转移 出卖交由承运人 运输在途标的物

合同成立之时起 在途风险买受人 交付地点不明确 货交第一承运人

买受受领有迟延 迟延之时担风险 未按约定付单证 风险转移不影响

质量要求不符合 合同目的未实现 拒领受领解合同 风险出卖人承担

孽息归属看交付 交付前后不相同 特种买卖有规定 分期付款第一种

未付价款五分一 要求全支解合同 样品买卖应封存 可对质量作说明

样品隐蔽有瑕疵 交付仍应合标准 使用买卖附条件 未作表示视购买

拍卖公开竞价格 三次叫价即确认 房屋买卖应登记 书面形式作说明

赠与单务并无偿 诺成合同要遵守 救灾扶贫有公益 经过公证之赠与

重大过失或故意 应负损害赔偿责 赠与附随有义务 瑕疵担保限度内

赠与合同可终止 任意法定两撤销 任意撤销交付前 公益公证要除外

赠与合同已履行 下列情形也可撤 故意侵害赠与人 或者赠与近亲属

抚养义务不履行 不履约定之义务 撤销期间是一年 撤销权利赠与人

致使赠与人死亡 或者丧失行为力 继承法定代理人 六个月内可撤销

借款标的是金钱 转让货币所有权 不得预先扣利息 扣除实际来计算

有权请求返本息 监督检查使用款 借款未按约定用 可以停放提起收

自然人间可借款 合同形式不要式 未约利息视无偿 利率不高法限制

可以高于银行利 不超四倍不复计 租赁转移使用权 双务有偿是诺成

动产或者不动产 房屋土地所有权 没有约定不定期 最高不超二十年

租赁合同有内容 名称数量和用途 租赁期限和租金 支付期限维修款

六月以下可自由 六月以上应书面 未采书面作约定 一律视为不定期

不定租赁随意愿 预先通知随解除 出租交付出租物 瑕疵担保保用途

支付租金承租人 妥善保管租赁物 不得擅自改增设 通知义务返租物

转租出租人同意 租赁合同仍有效 第三之人造损失 承租之人要赔偿

未经同意而转租 出租也可终合同 所有权属有变动 不坏租赁之效力

融资租赁较特殊 出租承租出卖人 承租享权不担责 出租之人不维修

承租之人可选择 返还租物或取得 租赁归属不明确 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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