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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0句,句句都是考点!

 赛雪岩 2017-08-15

1.情谊行为不同于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情谊行为一定是无偿的,但无偿的不一定都是情谊行为,比如无偿的委托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帮工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无偿的,但都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情谊行为。


2.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给付请求权。


3.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也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权利人就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请求返还原物的适用诉讼时效


4.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在与原物分离之前,不能称其为孳息;确定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决定孳息的归属。


5.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6.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不得推脱,且与父母婚姻状况如何无关,被监护人父母之间的婚姻状态对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有所区别,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7.父母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的,父母的监护责任并不移转。


8.宣告失踪法律后果:为失踪人确定财产代管人,不涉及人身关系。但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法人作为法律上的人格者,是人格权的权利主体,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但是,由于其与自然人存在本质属性上的不同,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并且当其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0.财团法人无成员,因而没有意思机关,为他律法人。


11.民法中常见的沉默的意思表示形式有:

《合同法》第47条第2款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合同法》第171条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只要具有当事人、有意思表示、有标的;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要求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内容合法。


13.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所为的行为,因该行为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其效力是不同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而其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则是无效的,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14.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权行使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在撤销权行使之后追溯到行为开始时起无效。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从始至终不发生效力。


15.不适用代理的情形:①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与身份有关的行为;②违法行为;③事实行为。


16.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但可以延长(注意:特殊情况下,产品责任,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开始起算,明确安全使用期且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明确安全使用期的期间;油污侵权最长诉讼时效为自事故发生之日6年。);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适用于一般情形之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特殊诉讼时效包括:(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2)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支付请求权(《保险法》第26条),诉讼时效5年。


17.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1)买卖不破租赁:不动产物权发生转移,不影响该不动产之上先前所存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相应的,财产先出租后抵押,租赁合同也继续有效,实现抵押权时不得破除其上的租赁合同。(2)预告登记的请求权。(3)基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如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


18.不动产物权可以分为须经公示和不须经公示两类。须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未经登记的,不发生变动效力。对于法律特别规定不动产无须登记即可变动的,则从特别规定,作为物权变动的例外。动产物权以占有为权利享有的公示,以交付为转让的公示,以放弃占有为抛弃权利的公示。


19.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仍然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只产生对抗效力。


20.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各种侵害业主权利的行为,只能由业主提起单独或共同诉讼


21.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权。


2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23.按份共有人的有限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有限购买权。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若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4.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内容


区别

地役权

相邻关系

性质

独立的用益物权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设定

意定

法定

内容

超越相邻关系限度的限制

最低限度内的必要限制

相邻与否

无须相邻

必须毗邻(自然水流的利用除外)

对价

一般为有偿

无偿


25.按份共有人可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26.留置权产生之后,留置权人不能当即行使留置权,而应当给债务人设定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此项宽限期的确定,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7.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体系: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占有物,拥有1年的除斥期间;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无时间限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28.金钱债务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


29.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在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之间,认定为连带保证;在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之间,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可概括为“约定不明均连带”。


30.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适用6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一律为6个月。


31.主债权变更对保证效力的影响



具体规定

注意事项

主体变更

债权让与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规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承担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若债务人承担未经过债权人同意,则不发生效力,故保证人当然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若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仍应对未经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内容变更

如果变更后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变更后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内容是否明确、具体;(2)是否愿受约束。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关于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存在以下例外:(1)一般商业广告:内容明确、具体,视为要约。(2)商品房广告: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33.承诺构成新要约的几种情况: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迟到的、承诺延迟的。第一种情况确定为新要约;第三种情况原则上为新要约,例外情况下不是;第二种、第四种情况下原则上不是新要约,例外情况下是。


34.在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可以分为:(1)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同时履行抗辩权;(2)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为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为先履行抗辩权。


35.《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例外。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1)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的赔偿责任;(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4)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5)规定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36.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三者的关系:(1)定金和违约金不得并用。(2)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


37.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当事人的过错必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在履行阶段,则构成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38.不是超出6个月的部分,视为不定期租赁;而是整个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效力: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要在合理期间内提前通知。


39.归国家所有的几种情况:(1)非法所得一律收缴归国家;(2)遗失物拾得中,发出招领公告后6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3)提存中,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无人认领的吗,归国家;(4)不当得利中,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收缴归国家。


40.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委托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所有。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作品。


4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人身权不适用著作权法中关于期限的限制,不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即著作人身权只得由著作权人本人单独享有并行使。但是发表权是一种例外情况,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50年期限的限制。


42.表演权属于狭义著作权,它是一种权利,属于财产权,保护的是创作者利益;而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广义著作权),它是一类权利,其下又包括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是作品传播者的利益。


43.法律对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并没有规定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44.夫妻法定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这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5.放弃继承权的条件: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明确表示+继承人能履行法定义务。


46.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仅遗产中应依照法定继承的部分,才适用代位继承。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47.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48.侵害肖像权的条件:(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3)使用其肖像。注意:新闻报道、科学研究中使用他人肖像,即使未经其同意,也不侵害其肖像权。


49.被侵权人死亡的特殊规则:(1)有权主张侵权责任的人:①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②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2)“同命同价”规则: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金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种情况下仅死亡赔偿金适用“同命同价”规则,其他各种赔偿费用不实行同价规则。


50.环境污染侵权中,污染者应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又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需要举证的实质就是有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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