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3)

 fanbo1975 2015-01-02

(二)被盗抢机动车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此规定的理由在于,通过盗窃或者抢劫的方式获得机动车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违背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意志,故被盗抢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时,不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原则上应由该无权占有人承担责任。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来说,车辆被盗抢已是一大损失,对于已经脱离其有效控制的车辆发生的交通肇事,再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失法律的公允。此种情形下,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分期付款时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作此规定的理由在于,首先,出卖人对购买人造成的交通肇事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方所保留所有权的行为实质上只是对债的担保方式,出卖人保留的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该机动车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均在买受人一方,故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下,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修理关系中的责任主体

在机动车的所有人将机动车送往修理厂维修期间,如果修理厂一方的人员驾驶该车测试性能,或是将该车送还所有人,或是驾驶该车从事其他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修理厂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机动车送厂维修期间,机动车的占有已经转移给修理厂,此时机动车的所有人已经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修理厂一方雇员发生交通肇事的,应根据前文所述雇佣关系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原则处理。此种情形下,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王世光 边锋

声明:本论文由法帮网www.收藏,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版权为原作者所有 。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