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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交通事故案件一般赔偿主体

 文氓429 2015-03-07

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中,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关系到在民事诉状中如何列被告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


一、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不是基于其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保险条例》的规定,这一赔偿义务是法定的,不以保险公司的意志为转移。

只要肇事的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因为保险公司是按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在肇事车辆购买有商业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按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间接赔偿责任。
有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车辆无责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前面的章节中已有介绍,不再赘述。根据《交强险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司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垫付抢救费用。垫付也是一种责任形式,不过垫付后,可以向责任人进行追偿,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的赔付不能向被保险人或司机追偿。

二、车主
在现实生活中,被保险人一般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通常称之为车主。如前所述,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只要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买单”一般没有问题。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较为严重的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总赔付很容易超出交强险的限额,这时就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来确定责任主体。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为责任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肇事双方为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区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并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在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内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其余90%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如果伤者只是10级或9级伤残,即便是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这些经济发达,平均基数较高的地方,交强险基本上能解决伤者的赔付问题。但不是说交强险能全部赔付,就可以不列车主或肇事司机为被告,因为交强险不是万能的,医疗费等费用往往还需要有人“买单”。所以,为了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必须将机动车所有人或肇事司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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