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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情况下赔偿规则

 地球星星 2019-01-16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情况下赔偿规则如何?有的人说,机动车一方无责当然不用赔;有的人说,非机动车、行人是个弱者,强者要照顾弱者,既使机动车无责,但赔多赔少都要赔;有的人说,按照《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动车一方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具体到实务又如何理解这10%呢?笔者日前遇到许多专业从事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此理解存在颇有偏差,所以觉得有必要在这里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同讨论。
       首先,我们要先理解另一个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二者区别与联系。它们是两个不同概念,即有交叉又有不同之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它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做出的分析,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基础,但又不完全依赖于。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侵权人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引申出来的,但又有其独自特点,其根源于法律规定,其归责原则包含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及过错推定责任。可以这么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并不一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机动车一方无责是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道路交通安全》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文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则,不等于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其有如下几层含义:
       第一,“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即机动车一方没有交通事故责任,但不等于没有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体现了机动车一方承担着一定限额的无过错责任,即交通事故无责并不当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本意。
       第二,前提条件必须在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后,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双方损失的10%,不是全部损失的10%,也不是交强险责任限额的10%,且机动车一方对自己的损失也要承不超过10%的份额。这是笔者在实务中碰到很多专业处理交通事故人员对此理解与把握不准重点之处。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区分为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两大类,无责限额又有其分项限额: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比如:非机动车A与机动车B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非故意),A车损300元,人伤费用3000元,B车损500元。那么,首先B车交强险要赔付A车损100元+人伤医疗费用1000元=1100元; 其次,由于A共损失3300元已超过B车交强险的无责限额(1100元),所以B要在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另赔付A损失10%(按10%计)[(300+3000)-1100]×10%=220元; 再则,B对自已的损失也要承担10%的责任,余额由A赔付,所以A要赔付B损失500×(1-10%)=450元,A的损失余额部分(3300-1100-220=1980元)由自己承担。
       第三,那么是不是无责都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显然不是。比如《福建省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就规定了无责完全不赔的情形。其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这么规定?因为机动车在行使中处于高度危险作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可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机动车一旦处于停止状态就不存在属高度危险作业的工具,且没有违法违章,也没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所以不能科以机动车一方严格责任。当然首先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也要赔付,这是由交强险具有法定的社会基本保障功能所决定的。
      第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都无责,也就是双方都没过错,均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那么属意外事故。是不是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也只承担不超过10%的损失?不是的。《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立法本意是适用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而机动车无过错情况下的赔偿规则。而机动车行驶中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工具,属于强者,双方都无过错情况下,如果机动车一方也只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则上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无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也应兼顾公平原则综合实际情况合理分担。当然首先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因为交强险承担赔偿条件是除故意外,不论什么原因都要承担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如果事故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即无交通事故责任也无民事赔偿责任,连交强险也不赔。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一)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均有规定。
      综上所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情况下,除故意外,首先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处于停止状态且无违法违章,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无过错,机动车一方原则上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也应兼顾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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