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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知识要点总结(完整版)

 丫胖子 2019-09-01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1、主次责任:

机动车之间三七开,一方30%,一方70%。;

机动车主责,非机动车(行人)次责:机动车承担80%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承担20%的责任;

机动车次责,非机动车(行人)主责:机动车承担40%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承担60%的责任。

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主次责,三七开,一方30%,一方70%

2、同等责任:

机动车之间五五开,双方各50%;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机动车承担60%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承担40%的责任。

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五五开,双方各50%的责任。

3、责任无法认定:

无法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具有过错,机动车全责。

可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具有一定的过错,机动车一方可减轻责任。

机动车之间,双方五五开,双方各50%的责任。

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双方五五开,双方各50%的责任。

二、护理费、营养费:一般酌情考虑每天20-40元。其中如有证据可以证明护理人员有收入来源的,可以按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

三、衣物损失费:如有证据,根据实际情况。即使没有证据,仍可在500元以内酌情考虑。

四、交通费:参考就诊次数、交通费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内酌定,即使没有证据,仍可根据就诊情况酌定。

五、车损费:一般以物损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为准,如有正规的修理费发票,以修理费发票金额为准。评估意见与实际修理的费用差别较大,出现严重分歧的,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小标的,争议不大的,可以在500元以内由法院进行酌定。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伤残等级的,一律不支持。有伤残等级的,以五万元乘以等级系数,再乘以过错比例计算。死亡且无过错的,支持五万元。有过错的,以五万元乘以过错比例计算。

七、律师代理费:一般在1万元以内进行酌定,需要提供律师代理费发票原件,无律师代理费发票一律不支持。

八、城镇标准:以城镇标准计算的条件:

1、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

2、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其中第一个条件,一般需要居委会或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参考临时居住信息、租房协议、房东户籍性质证明等;第二个条件,需要所在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银行明细、工资签收清单、城镇保险等。

九、已退休人员适用城镇标准问题:农村已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在城镇并有证据证明的,是否可以适用城镇标准?个人认为,可以以城镇标准来计算,但是一般应提供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明(即使退休也可能会有收入来源)。

十、在校大学生适用城镇标准问题:户籍为学校集体户口的大学生,可以适用城镇标准。

十一、驾驶员与车主关系:车辆驾驶员与车辆登记车主不是同一主体时,要查清驾驶员与登记车主之间的关系,双方是否是职务行为或者雇佣行为关系,还是租用、借用关系,还是挂靠关系等等。具体如下:

1、职务行为关系的情况下,由雇主承担责任,驾驶员不承担责任。

2、租用、借用的情况下,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

3、挂靠关系的情况下,由驾驶员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十二、垫付钱款: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或者雇主垫付的钱款,应当在庭审中查清,并予以抵扣。

十三、诉讼主体:保险公司的应诉主体一律应当以保单上加盖公章的主体为准。责任主体可以是保险分公司,此点应注意与其他民事案件的区别,其他案件中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是总公司而非分公司。

十四、交强险累加:牵引车、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交强险限额应当予以累加,赔偿范围应当以两个交强险为准。

十五、无证、醉酒、毒驾、故意等情况: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吸毒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况下的,应当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十六、车辆载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否则轻便摩托车的驾驶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如果是轻便摩托车的乘坐者受伤,则乘坐人应当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对于电动自行车则没有类似地规定。

十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在死亡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死者的户籍性质,而确定是否适用城镇标准或者适用农村标准。

十八、误工费特别规定:退休人员,如在返聘的情况下,必须出具返聘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否则不予支持。对于其他人员,误工费在最低工资或者略高于最低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宽松把握,直接支持。

十九、积分满12分:违反交通规则,积分满12分但未吊销驾驶执照的,并非无证驾驶,不能适用无证驾驶的相关规定。

二十、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情况下,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购买的车辆属于一年以内的新车,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二十一、事故车辆车主存在过错的情形:

1、车主知道车辆存在缺陷仍交由他人使用,且缺陷是事故发生原因的。如车主知道车辆刹车存在问题,仍出借车辆,结果车辆因刹车失灵,造成事故。

2、车主知道他人无驾驶证或者无相应驾驶资格,仍出借车辆。

3、车主知道他人饮酒或者吸毒、疾病,仍出借车辆。

4、车主未及时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二、期间计算:农村户口以城镇标准计算,“在城镇地区居住连续满一年”对期间计算,应当理解为:从事故发生时起,往前倒推满一年,否则不予支持。例如,受害人2011年12月发生事故,但是其出具的证明为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居住在城镇地区,此时不能认作事故发生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如受害人出具的证明为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居住在城镇地区,那么,则可认为是事故发生时,已经在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

二十三、警示标志: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卫灯。如未能按照法律要求去做,发生二次事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二十四、开关车门: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驾驶员或者乘客开车门时造成了受损,则应当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特殊责任:两车相撞导致第三人受伤,如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之,可以分清过错大小的,由各侵权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即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不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六、非营运险车辆进行营运:投保非营运险的车辆,如果进行营运,在保险公司已经对投保人明示的情况下,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有权对商业三者险拒赔。

二十七、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受伤,不能适用交强险。但是,如果事故发生时已经离开了车辆,则应为车外人员,可以适用交强险。例外,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辆的人员,应以车上人员论,不能适用交强险。

二十八、伤残系数:多处伤残的情况下,最高级别伤残系数+附加指数。附加指数:2-5级 每处为4%。6-10级每处2%,累计应当小于等于10%。比如,如某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那么其伤残系数应为0.22.

二十九、赔偿减少:残疾赔偿金,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则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三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1、对于原告起诉时已安装的,可依其已实际支付的费用确定赔偿数额。

2、尚未安装的,应当向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机构询价,该询价结论经依法质证后可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数额的依据。

3、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应当参照护理费的赔偿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4、超过确定期限后,如确需继续配制,应当判令继续给付五年至十年。

三十一、被扶养人范围:成年近亲属,判断其是否符合被扶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农村地区务农人员年满60周岁,可以直接被认定为需要扶养的人。有残疾补贴金的,仍可被认定为被扶养人。有退休收入的,即使退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也不再不差,不再认定为被扶养人。

三十二、财损范围:1车辆维修费;2、车载货物损失;3、车辆施救费;4、车辆重置费;5、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6、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7、车辆折旧费(新车特殊情况)等等。

三十三、改装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一般仍作为非机动车处理,但是可以认定其存在一定的过错。

三十四、有责险和无责险分配: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按照1/1110/11分配,财产按1/21,20/21分配。注意计算基数应分别为10000,110000,2000

三十五、被扶养人生活费特殊情况:配偶一方死亡的,有成年子女可以对其扶养的,另一方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如果子女死亡的,即使配偶双方都健在,也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十六、残疾辅助器具费:

1、对于原告起诉时已经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可依其已实际支付的费用确定赔偿数额;

2、尚未安装的,应向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机构询价,该询价结论经依法质证后,可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数额的依据;

3、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应当参照护理费的赔偿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计算年份与残疾赔偿金一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4、超过确定年限后,如确需继续配制,应当判令继续给付五至十年。

三十七、无责险:发生三方事故时,注意无责方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无责险,假如受损一方放弃追究无责方保险公司的责任,那么有责险一方的保险公司应当相应减少无责险承担的部分。

三十八、驾驶证过期:驾驶证过期的情况下,如驾驶员可补办驾驶证,仍认定为有证驾驶。但是,如果驾驶员未能补办驾驶证,则为未取得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

三十九、私下调解协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即使与法定标准有一定出入,仍然有效。但是显示公平或者受胁迫、欺诈的除外。如果原告未起诉保险公司的,应当追加保险公司。和解协议仅对协议双方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责任人承担。

四十、交强险分配:两车相撞导致第三人受伤,两车分别承担主次责,第三人无责。如两车均投保交强险,限额之内的赔偿责任,由两保险公司平均分担。如一方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则应由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承担,承担后可向未投保的机动车一方追偿。

四十一、职务、雇佣行为:驾驶员履行职务行为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雇主承担责任。

1、如驾驶员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劳动者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2、如驾驶员一方仅是一般过错或过失的,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或雇主承担终局责任,即不应当再追偿。

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个人认为,在驾驶员一方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有向过错劳动者的追偿权。

四十二、初次鉴定时间:普通肢体伤残一般应在治疗结束四个月之后。脑部伤残,一般应在治疗结束六个月之后。

四十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标准:

1、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以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

3、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

如有特殊情况,受害人需举证证明。此为上海市的标准,外地可能会有所不同。

四十四、如何确定城镇地区:居住地是否为城镇,需要参考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是居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一般直接可认定为城镇标准。村民委员会不一定就是农村标准,如果举证该村已被征地或者百分之七八十(具体把握)已经为城镇户口,那么也可以以城镇标准进行计算。

江苏等省已经全部改为居民户口,可以宽松把握,如果查清处在城镇地带,可以直接认定为城镇户口。

司法实践倾向于宽松把握,缩小城乡差别。

四十五、保险分配:交通事故导致多名受害人受伤,如果所有的受害人均起诉,那么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受害人进行分配。但是,如果有的受害人并未起诉,那么一般情况下,并不为未起诉的受害人预留保险份额。

四十六、道路概念: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亦适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相关规定。

四十七、易忽略的过错:摩托车的驾驶员及乘坐人应当戴头盔;行人应当走人行横道;车辆故障应当放置警示标志及开双闪;车辆不能违法停车等等。如果未注意,驾驶员及乘坐人均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四十八、三期重叠:精神伤残的三期与肢体伤残的三期不一致的,不是合并计算,而是取三期的最高值。如果鉴定机构合并做了三期,则按照该三期计算。

四十九、担保审核: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提供了担保,并不必然提供连带赔偿责任。要看担保文书中是否有经济担保的内容,如不是经济方面的担保,则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十、停运期间的租车费用:

1、需审查:第一租车是否必要合理;第二,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2、费用标准,应当参照租赁公司出租一般普通型车辆的费用。

3、租车期间,等同或短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修复完毕应从修理厂提取之日止的期间。

后序:

提起交通事故案件,很多司法工作者可能会认为此类案件没有深度,简单之极。殊不知,万物皆有其道,故再简单的案件也有自己的门道,更何况很多案件其实并不简单。试问轻视此类案件者,是否真的有能力办好每一个交通事故案件?笔者虽从事多年侵权案件办理,但绝不敢说自己已经完全掌握了此类案件的办案方法,只能说自己永远在学习的路上。在前人努力的基础上,笔者学习总结了一点办案知识,虽不成熟完备,但望抛砖引玉,愿与读者共同探讨,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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