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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因员工提前离职拒发年终奖

 一瓢若水 2015-01-04

案例:文某于2010年1月到某外资制药公司工作,从事医院代表一职。文某自入职以来,由于工作勤奋努力,业绩优异,多次超额完成公司制定的工作计划,因此屡次受到公司嘉奖。工作两年后,文某因提出辞职,于当年3月17日向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4月25日,文某拿到了工资和其他奖金,可是却发现去年下半年的3万多元的超额奖没有了。经询问得知,公司每年3月25日开始发去年下半年的业绩超额奖,因为他在3月25日之前离职,按照公司的规定,他无权领取该奖金。文某离职后多次要求公司支付该奖金,但最终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文某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去年下半年的奖金3万多元。

律师点评:“奖金”属于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报酬,实际中,奖金的发放存在多种形式,本案中的“季度奖”、“超额奖”是公司为了奖励超额完成公司规定指标的员工而设立的,其性质属于工资。单位应当将上述奖金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文某,不得克扣或者故意拖欠。单位虽有“在规定日期以后的离职者不能享受超额奖”这一奖金发放的规定,但是单位没有将这个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时告知文某。而且,这项规定在内容上显然是不合法的,其实质是克扣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因此,该规定因与法律规定冲突,应属无效。制药公司抗辩:公司对新入职的医药代表统一进行过业务培训及制度培训,并且公司向每一名新员工都邮寄了《员工手册》,其中就包含了奖金制度等规定,员工既已签收,就应当视为已经同意了规章中的相关条款,故公司无需向文某支付该笔奖金。

仲裁庭最终支持了文某的主张,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去年下半年的超额奖金共计36000元。仲裁裁决下发后,文某和单位都没有到法院起诉,本案在仲裁结案。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晓星

netease 本文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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