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百科】元旦后各税项申报注意延期15条重要财税政策实施

 第①村 2015-01-04

【百科】元旦后各税项申报注意延期  15条重要财税政策实施

2015-01-04 中国税务报


  中国税网已发布《1月办税日历》,因为元旦假期,1月份申报各税项将可延期。

  

  因为元旦假期,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因此顺延3天至18日为周日,再顺延至周一19日,因此请纳税人在19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2014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以及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3天至13日,因此纳税人可在13日前,申报缴纳资源税,并进行印花税年度申报。

  

  1月1日至30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上述申报日期仅供参考。

  

  需要关注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规定,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2.原申报表主表和《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税率栏次由单栏式调整为多栏式。

  

  3.调整原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相关内容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填写。

  

  4.取消原申报表附3《成品油销售明细表》和附4《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附: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策

  

  ★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

  

  ★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财税〔2014〕115号),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12月2日,海关总署出台《关于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7号),明确了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12月24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的通知(财会〔2014〕3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石油石化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石油石化企业参照执行。

  

  ★11月27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4年第65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4〕3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2015年税目数共计8285个。

  

  ★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137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起,试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本;及时开展《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情况检查。

  

  ★11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10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8月2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4〕5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颁布《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税网-每日税讯)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