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违法事实:经调查,福清市某药店自称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该药店时的具体情况;2、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和查封扣押药品4盒,证明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假药的品种、数量等情况;3、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发现储存涉案药品的地点、药品品种、数量等情况;4、负责人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假药的具体情况;5、辉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复函1份。 法律依据与行政处罚:福清市某药店销售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复明胶囊,应认定系从非法渠道购进,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给予处罚;其销售的经标示生产企业确认未有生产过该批号的复明胶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假药论处,其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责令其立即改正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2、没收查封扣押的假药复明胶囊; 3、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处违法购进销售假药货值金额350元五倍的罚款:计1750元,合计1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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