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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某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假药复明胶囊案

 雄立东方 2015-01-04

案情:2009414,福清市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标示吉林省大峻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每粒装0.3g、批号080317的复明胶囊4盒。该4盒药品包装中未附有说明书,且拆开内包装后发现,其内包装铝塑板标注的批号为20060904,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药品购进票据,当场对该药品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事实:经调查,福清市某药店自称于200944从一业务员处购进标示吉林省大峻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80317的复明胶囊10盒,并放于该药店以每盒35元的价格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购进合法票据,因此应认定其系从非法渠道购进。经辉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吉林省大峻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批号080317的复明胶囊,故上述药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假药论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合计350元,违法所得210元。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该药店时的具体情况;2、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和查封扣押药品4盒,证明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假药的品种、数量等情况;3、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发现储存涉案药品的地点、药品品种、数量等情况;4、负责人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假药的具体情况;5、辉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复函1份。

法律依据与行政处罚:福清市某药店销售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复明胶囊,应认定系从非法渠道购进,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给予处罚;其销售的经标示生产企业确认未有生产过该批号的复明胶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假药论处,其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责令其立即改正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2、没收查封扣押的假药复明胶囊;

3、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处违法购进销售假药货值金额350元五倍的罚款:计1750元,合计1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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