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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瑕疵证据法院如何认定?

 欣欣茶楼图书馆 2015-01-05

 民间借贷瑕疵证据法院如何认定?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  张光明

 

执业以来,经手了许多民间借贷的案件。其中就不乏下文讲述到的这样具有代表性的案子。忙中偷闲,撰写此文,一则自娱消遣,二来由衷的希望给大家一定的警示与启发。

 

   【经典案情】

2004年2月12日,周XX与陈XX以登记结婚。2007年4月24日,陈要以向XXX法院起诉离婚。周XX提交了复印有陈XX身份证复印件的《借条》一张。《借条》:“今借到周XX人民币共计陆拾陆万圆整。66万元整借款人陈XX2004.2.6”.陈XX承认借条上签名是自己亲笔签的,但否认借款的存在。认为周XX是在其签名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上自己添加了借条内容。周XX则称借条事先写好的,后来陈XX才签的字。XXX鉴定中心认为:《借条》内容的书写时间与陈XX的签名的行程时间不同,倾向认定内容书写在2004.3月后,签名时间为2004.3月前。一审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对借款予以确认。周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另一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因没有样本鉴定材料,无法进行对比检验。因两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有差异。中院又委托公安部对《借条》进行鉴定,结论为:《借条》内容与签名的字迹成分检出差异,无法对比是否同时书写。中院维持一审离婚判决,并认为当事人可另行起诉借款纠纷。周XX遂诉至法院请求陈XX归还此借款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周XX已经完成举证责任,陈XX举证不能,故作出判决如下:

1、陈XX归还周XX借款66万元。

2、陈XX向周XX偿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

3、驳回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陈XX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陈XX坚持答辩意见申请再审。该中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借条主文、落款日期和签名书写时间的先后,该借条本身存在瑕疵,不能客观完整地反映债务的事实存在,属于瑕疵证据,周XX作为瑕疵证据的持有人负有补强的证明责任以及证实债务关系的真实存在。周XX补强的三份证据均不能证实货物或款项已经交付,且对于债务为货款还是借款、款项交付方式及债务发生的时间、次数用途等问题在历次诉讼中陈述并不一致。故不能证实债务关系的真实存在,证据不足,故法院依法驳回周XX的诉讼请求。陈XX主张本案系虚假诉讼,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如下:

    1、撤销原一审判决和终审判决。

    2、驳回周XX全部诉讼请求。

   【总结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定性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瑕疵证据一般不可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瑕疵证据提供方负有补强责任。

    2013年3月13日晚于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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