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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情出具借条实则是合伙投资?法院:看证据!

 警世沉稳 2019-09-19

市民陈先生最近有点儿烦,他借给朋友一笔钱,没想到对方到期不还并声称钱拿去投资开公司了,算陈先生入了股。陈先生为此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给个明确的说法,这笔钱到底算借款还是投资。

陈先生与李先生相识数年,彼此关系不错。去年7月,李先生称想开一家公司但缺少资金,于是向陈先生借款。陈先生二话没说,当天就通过银行转账,分四次将400万元打入李先生的账户。之后,李先生一直没提还钱的事,陈先生就有些坐不住了。

图片来源网络

今年年初,陈先生找李先生长谈了一次,李先生同意尽快将这笔钱还清。为了让双方都放心,李先生还打了一张借条给陈先生,注明了借款金额400万元。一个月很快过去,可是李先生却没有还钱的意思,并找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得提起民事诉讼,在要回400万元借款的同时,他还提到当时出具借条时李先生曾许诺一个月内还清,因此主张承诺还款日期到诉讼之日的利息。

不过在庭审中,李先生却称这不是借款。他称,去年4月自己注册了一家公司,一直经营至今,陈先生这笔钱是投资款,作为公司的流动资金及其他费用。至于借条,李先生称是因为陈先生找到他,希望他能出具一张这样的借条,用于应付自己的一些问题。李先生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就写下了这张借条,但双方并不是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他希望法院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李先生和陈先生分别出示了他们认为能够支撑自己主张的证据。陈先生提供的是李先生签名并按有手印的借条,法庭予以认可。而李先生也提出了一系列证据,其中较有争议的是,他的账户在收到陈先生的400万元钱款之前,也有几笔钱款往来。他说,这是他和陈先生之间有业务往来的证据。但陈先生却提出,这是他们之间的借款往来。而李先生虽然坚称他和陈先生共同投资公司且经营至今,但是却无法提供公司的有效证明,也无法提供能够明确说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的证据。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法庭认定陈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李先生应当偿还陈先生借款。陈先生虽然主张在出具借条时曾承诺一个月内还款,但由于借条内容中并未明确约定,且李先生否认作出承诺,陈先生也没有提供更加有力的证据,因此法庭认为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可视为要求李先生偿还贷款之日。陈先生关于利息的主张,法庭未给与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令李先生偿还借款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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