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土地补偿制度的定义和特点 土地补偿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的制度将农民或集体的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有,并给予农民一定补偿的制度。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十条第3款就明确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以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4款也明确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二者均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供拉大法律的来源和法律依据。由此可以得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有以下特点: 一 土地征收的唯一的目的是未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和规模的壮大,土地被征收成为了不可避免的趋势,但被征收的过程必然是国家的公权作用于农民的私权之上,如果不严格的限定征收的目的是势必会造成国家宫全队农民私权的侵害和践踏,当今各国都明确的规定土地征收只有处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社会福利的目的才能行使,或则征收便具有不正当性,如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事先给予公正补偿,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削夺” 二 土地征收是在一定的合法的程序下进行的。 依法行政是指 国家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土地证征收是国家运用其公权力强制的单方的把土地使用权从农民手中正收上来并使之成为城市用地,它并非给予用地单位和被征收单位的自愿协商,土地征收前无需取得被征地的集体和农民的同意,征收后也他们也必修服从。如果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势必会造成权力的滥用。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用为公用”,日本宪法也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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