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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解读“权责发生制”

 刘刘4615 2015-01-06

2014年12月31日,央视新闻节目播送了一条消息: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

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目前的政府财政报告制度实行以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主要反映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对准确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仅实行决算报告制度,无法科学、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不利于强化政府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财政风险,难以满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因此,必须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这个方案的关键词是“权责发生制”。显然,这个词汇对于非会计专业人员比较陌生。以至于第二天早晨天津广播电台的新闻主持人误将“权责发生制”念成了“责权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一个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借鉴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那么,到底什么是权责发生制?简单地说,就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与否作为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标准。

例如,企业在2014年12月销售商品,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收益已经完全转移给购买方,对方承诺在下年1月付款。此时,尽管企业尚未收到货款,但是已经获得了收款的权利,因此应该根据权力在2014年的财报中报告这笔业务实现的收入。这就是根据权利确认收入。

再例如,企业在2014年12月的生产经营中消耗了大量电力和自来水,而与此相关的电费、水费等通常在下年1月才支付给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此时,尽管企业尚未支付水电费,但是已经承担了付款的责任。因此应该根据责任在2014年的财报中报告该项费用及其对利润的影响。这就是根据责任确认费用。

反过来说也是一样,如果获取收入的权利与支付费用的责任不是由当期经营业务所产生,即使其款项在当期收到或支付,也不能确认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例如,预收订金不能算作收款企业的收入,预交费用也不能算作付款企业的费用。

权责发生制在企业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中使用得非常普遍,但是在政府会计和财务报表中则还属于新观念和新事务。

我个人认为,在政府会计中使用权责发生应该与企业会计有所差异。因为,政府不是盈利组织,政府权利、政府责任的概念、判断标准、计量方法与企业显著不同。因此,如何根据政府的权力和责任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成为政府会计改革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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