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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费征稽系统渎职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心雨室 2015-01-08

  
        2008年,玉溪市检察机关反渎部门采取“系统查,查系统”的办法,大力查办交通规费征稽系统的渎职犯罪,共立办3件4人,分别是红塔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所长雷某某(原新平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所长)滥用职权、贪污案、新平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所长卢某某滥用职权、贪污案、易门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所长武某某滥用职权案、易门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稽查队队长周某某玩忽职守案。
  一、案件特点
  1.以收取的交通规费违规设立“小金库”,用于单位开支、公务接待、职工福利等,有的甚至直接侵吞。
  2.采用开“抽心发票”、“大头小尾”收据等作案手段直接截留交通规费。即开具记账联与发票联金额不相符的云南省交通规费专用收据收取养路费,然后把收取的养路费部分开具罚没收据上缴县级财政,套取罚没返还款。
  3.渎职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相互交织。如新平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所长卢某某违反规定,故意逾越职权,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280500元,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99750元,法院判决其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违法行为突出。不按规定开设专户,收取的养路费不上缴省级财政;以罚代征,即以罚款的形式代替征收养路费等。
  5.危害后果严重。这3件案件共造成540余万元的交通规费损失,同时也增加了交通运输户的负担。
  二、发案原因
  1.监督缺失,管理混乱。犯罪主体都是单位的“一把手”,重大事项都是由其决策、决定,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此外,在征收交通规费的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发票、收据,征稽秩序混乱。
  2.钻法律政策空子,逾越职权违规收取交通规费。2008年是我国征收养路费的最后一年,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明令停征交通规费,实行“费改税”政策,交通规费征稽部门的相关职能划转税务部门。行为人正是利用政策出台前存在的制度漏洞,故意逾越职权,违规收取交通规费。
  3.利益驱动。行为人渎职滥权的原因复杂,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谋取单位小集体及个人私利。如卢某某伙同会计从收取的交通规费中采取直接截留的手段,共同侵吞40余万元,其分得近20万元;雷某某与他人共同商量决定,擅自将交通规费9万元进行私分,其分得3万元。
  4.法律意识淡薄。行为人认为用收取的交通规费设立“小金库”只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而且有“为公”的因素,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预防对策
  1.加大惩处力度,发挥监督职能。交通规费征稽领域的渎职犯罪涉及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及国家的税费,是严重的职务犯罪。对此检察机关应加大惩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2.健全征收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虽然“费改税”政策实施后,不再征收交通规费,但燃油税还是要由税务部门来征收。如果不健全相关征收制度,堵塞法律政策漏洞,那么在以后的征收工作中可能还会产生渎职滥权行为,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3.强化警示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在犯罪案件的发生过程中,除了行为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扭曲,导致心理失衡等直接主观因素外,法制观念淡薄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要以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为鉴,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征收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执法观,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
  4.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要通过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监督,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来源:玉溪市检察院反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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