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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创业 快来看看怎么领创业补贴

 金虎金虎金虎 2015-01-09

1月5日,青岛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9号),出台了20条措施推进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落地实转。1月6日,市人 社局发布《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青人社发〔2014〕21号),对青政办发〔2014〕19号文件涉及的6大类、8项补贴申领范围、条 件、标准、程序等进行了界定和明确。如果您正等待就业或者想创业,赶紧过来学习一下,申领到相关的补贴或许对您有帮助。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涉及的6大类、8项补贴申领范围主要包括: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两种情况)、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 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奖补),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创业补贴

  最高可享1.5万元

  创业补贴分为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根据办法,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范围是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包括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返乡农民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街道(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是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含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小微企业 ),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申领创业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 对申领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创业者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 的,汇总本区(市)申报情况,打印审批表。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经市就业服务中心 审核备案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每个岗位补贴2000元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 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创造岗位新招 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 正常缴纳。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与创业补贴申领程序一致。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一般不超3年

  根据办法,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用人单位属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

  对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对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15年底。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补贴

  本项补贴的补贴人员范围是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发证时间为准),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内从事家庭服务、家电维修、早(夜)市经营服务以及自由从事撰稿、摄影等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是: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领取期限与原标准享受期限合并计算。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分别计算,不重复享受。

  职业介绍补贴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申领职业介绍补贴应该符合以下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含人才储备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到青岛市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就业。用人单位与被介绍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规定及时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介绍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城乡失业人员到失业前原工作单位就业的,其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补贴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跨户籍地职业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开班5天内录入人员信息

  本市户籍符合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条件,到户籍地所在区(市)以外的定点培训机构(经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培训的人员。

  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人员(含跨户籍地培训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培训结束后,通过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向培训机构注册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经审核后,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最后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

  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

  培训岗位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

  补贴的范围是从2014年起,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征用造成失地且纳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的未就业农村劳动者。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除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外,按照本市就业技能培训同工种同级别补贴标准最高30%的比例,给予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培训岗位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

  失地农民参加技能鉴定合格后,由市或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合格人员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于每月10日前,向户籍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培训岗位补贴申请,并填写《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申请表》。

  定向(订单)培训奖补

  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

  定向(订单)培训奖补分为职业培训联盟定向(订单)培训奖补、重点建设项目定向(订单)培训奖补。

  职业培训联盟定向(订单)培训奖补是按照《关于加强区市就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的意见》,组建或加入职业培训联盟的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定向(订单)培训协议,对企业拟录用人员开展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后2个月内与合作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奖补。

  重点建设项目定向(订单)培训奖补是定点培训机构与2014年以来确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定向(订单)培训协议,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拟录用本市城乡劳动者开展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后2个月内与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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