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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 | 宁波对安全生产敲警钟 被警示约谈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慈溪全媒体 2015-01-09

近日,宁波出台了《宁波市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暂行办法》,规定了十种情形将被警示通报、四种情形将被警示约谈


适用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十种情形将被警示通报

(一)行业(领域)或地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存在突出问题的;

(二)存在行业性、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矛盾的;

(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致使非法违法行为持续存在,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列入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严重滞后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重大工作部署的;

(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超过半年未落实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同类型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九)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明显超过控制进度,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

(十)市安委办认为需要警示的其他情形。


四种情形将被警示约谈

(一)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三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年度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对警示通报指出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的;

(三)年度内第三次被警示通报的;

(四)市安委会认为需要警示约谈的其他情形。


其他事项

(一)被警示约谈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被警示约谈2次及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二)被约谈单位拒绝接受警示约谈,或敷衍了事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来源: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编辑: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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