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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家驳:拍品征集难、送拍难及“李鬼拍卖”

 闯王兄弟 2015-01-10

  近几年,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大都感觉到拍品征集难;

  近几年,社会上很多艺术品持有者一直在抱怨收藏品送拍难;

  近几年,没有拍卖资质的“李鬼拍卖”悄然兴起,2014年还有两家被中央电视台曝了光。

  先说拍品拍卖公司的“征集难”和相当多的藏家的“送拍难”这对儿背离市场规律的矛盾。

  按一般商品流通的规律,如果商品难以征集就说明货源紧俏,是卖方市场,那么卖家的货就不愁卖。反之,如果卖家的商品滞销,则说明市场上货源过剩,是买方市场,那么就不应该出现经销商货源紧张的现象。

  但现在文物艺术品流通中确实出现了悖于常理的现象。即:在文物艺术品持有者 一片“送拍难”的怨声中,拍卖公司却遇到了拍品“征集难”。问题出在哪里?简单地说,这是不同的人群各自为了自身的利益,站在不同立场对文物艺术品的标准产生了对立的看法。这不是什么学术之争,而是一种利益的冲突!

  众所周知,在当今社会作为文物艺术品的持有人,其绝大部分已经不是为收藏而收藏,而是为投资赚钱而购进、储存,进而伺机销售出去变现增值。那么他们必然希望通过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实现这一过程。

  这种诉求本身没有毛病,但由于在庞大的文物艺术品的持有人群体中有相当多的人并不一定是文物艺术品行家,甚至只是有投资欲望和投资能力但对文物艺术品一窍不通的“棒槌”。他们在购进环节出了问题,或者由于任性或者由于被骗用较高的价钱买进来普品、赝品甚至干脆就是垃圾。然而这些东西一旦到手他们则如获至宝,特别是一旦经过某些所谓“专家”肯定之后,就更对这些东西坚信不疑,奉为价值连城的“国宝”。因此凡对他的“藏品”赞许有加者便是知音,但凡有人质疑则视作仇雠。而当他们去拍卖公司委托拍卖以求变现增值的时候,却往往遇到了否定和冷落,得到的只是一句“不适合拍卖”的婉拒之词。冷酷的现实与强烈的欲望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他们怎能不把拍卖公司当成了阻止发财的对立面?又怎能不对拍卖公司怨气冲天呢?

  在庞大的文物艺术品持有者的队伍中,也不乏既懂得文物艺术品但却利欲熏心的“内行”,他们不是造假高手就是推销假货的掮客。他们多么希望拍卖公司与他们同流合污、坑瀣一气,共同为假货推波助澜?可是,当他们向拍卖公司推荐假货一旦受阻时便大造“送拍难”的舆论。

  反观拍卖公司,在征集拍品的环节上也并非完美无缺,无懈可击。尽管不少拍卖公司打着常年向社会征集拍品的广告,也尽管大多拍卖公司设有业务接待部门,但门市接待的态度却远不如业务人员走出去“掏窝”来得积极。或许因为在门市接待中遇到假货太多的原故,已经使拍卖公司形成了一种认为“凡送货上门的就没有好东西”的“有罪推定”式的惯性思维。拍卖公司总是对送上门的东西持一种高度戒备态度。业务员没有十分把握绝不留复审、会审机会。惯例是以一句不冷不热的商业用语——“不适合公司拍卖”打发了事。个别业务接待人员回答就更干脆一些,生硬地以“不要”两字了结!——这是我亲眼所见的。

  诸不知,这种有罪推定的心态固然具有将假货拒之门外之功效,但也确乎存在与真品甚至珍品失之交臂之可能。,用坚决的拒绝和不客气的态度教训那些送假货混事的人们,固然解气但不值得提倡。严重的是,同时草率的拒绝和不友好的态度也伤害了不少诚心诚意拿出家藏真品来送拍的客人。这些客人也不免哀叹“送拍难”了。

  由于假货在拍卖公司受阻的情况不在少数,也由于真品遭拒的事实不时发生,致使不甘心的“送拍难”和无可奈何的“送拍难”渐渐合流,形成了一种社会声浪。

  “送拍难”的口碑一经在社会上流传,使得相当一部分家有藏品的客人望而却步,拍卖公司的拍品征集渠道势必进一步变窄,“征集难”在“送拍难”中加剧。

  “送拍难”虽然加剧了正规拍卖公司的征集难,但却催生了“李鬼拍卖”。一些“聪明的”文化公司、展览公司在“送拍难”中看到了商机,捡到一个大“漏儿”。正规拍卖公司看成垃圾的,他们捧为宝贝;正规拍卖公司不受理的,他们受理;境内不能拍卖的,他们送到境外。不管什么烂货,他都能让你高高兴兴、顺顺利利、舒舒服服地参加拍卖,而且是以大大高出持有人期望价格的底价参加。多么令人振奋呀,简直就是遇到了“娘家人”!但是请记住:还有一条是绝不可少的——事先交费!只要你交了费,所有程序是一定要按《协议》规定走一遍的,至于能否拍出,那可就不负责了。反正所交费用是一律不退的。“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此种表演式的李鬼拍卖,在中央电视台曝光以后又有媒体不少的报道,据说这类公司在全国竟有上百家之多。可见市场之大也!尽管拍卖行业三番五次呼吁社会抵制这种欺诈行为,但仍然有不少人上当,可见诱惑力之强也!悲哀呀!“人见利而不见害,鱼见食而不见钩”。

  更可悲的是,这类假拍卖行为在法律规避方面考虑得还十分周全,他们的《合同》名称是《中介服务协议》,跟《拍卖法》不搭界;他们注册的假拍公司也不在境内,《拍卖法》管不到;他们会按《协议》规定把该走的程序都走一遍,义务尽到了,也不违反《合同法》;他们送出境的都是假货,也不涉及文物走私,《文物保护法》也没辙。所以到现在还没有见到处理这类案件的判例。真是让受害者“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拍品征集难,文物艺术品持有者送拍难,“李鬼拍卖”大行其道,都是目前文物艺术品流通中的社会现实,想回避也回避不了。想解决也非一日之功。各方都面对现实,调整心态大概还能算个办法。

  首先,拍卖公司和艺术品持有者能否来点儿“换位思考”。就艺术品持有者来说,应该想到:光喊“送拍难”是没有用的。拍卖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在《拍卖法》的约束下其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定位是完全自主的。至于他们收不收你的货和收什么样的货,只要不违法,都是他们的权利。如果你送拍的东西尽管可能是真的,但如果他们认为不适合他们经营或者不会给他们带来效益,拒收并没有违法,因为拍卖行业不欠你的,没有人为你白忙乎,也没有义务为你担风险。你要是开拍卖公司或者做其他生意不是也一样吗?

  另外,他们不收你的货,但也没收你一毛钱呀!,侵害你的利益了吗?没有!而恰恰相反,那些先让你掏出真金白银而后只为你演示一遭拍卖程序的“李鬼拍卖公司”才是侵害你利益的人。

  有些客户认为拍卖公司不收自己的东西就是对这些东西的不信任,非要和接待人员“理论理论”,将拒收的原因说个明白不可。有这个必要吗?你到市场买白菜的时候一定要和摊主讨论一番买或者不买的理由吗?

  一家拒收就到另一家去碰碰运气(建议别去那些事先收费的假拍卖公司),如果各家正规拍卖公司都拒收,那就得考虑考虑自己的东西是不是有问题了。不过,真的有问题也没有必要赌气砸了、撕了,留着把玩呗!只要不是天价买的,留上个若干年,兴许还会增值。想当年的“苏州片”、“后门捯”留到今天不是也有一定的价值了吗?再看那些历代仿前朝的、“寄托款”的瓷器,在今天的市场上不是也挺“火”吗?

  如果遭拒的艺术品持有者能够有这样的思考,大概就没有那么浓烈的戾气了。

  反过来拍卖行业也有值得反思的。二十多年来的文物艺术品收藏热,使拍卖公司从初始阶段的“找饭吃”发展到近几年“挑饭吃”的大好形势,这本身当然是好事。但是,就整个行业来说如果只是一味地“抓大放小”,只重视“掏窝”而忽视甚至放弃民间藏品的征集和经营也是危险的。几家大的拍卖公司自不必说,他们有了相对稳定的圈子,玩儿法也早已超出了本来意义的拍卖范围。但一般的拍卖公司呢?到大收藏家、大艺术家那里去“掏窝”,大概不会被人家太当回事儿,因为你们确乎没有几大拍卖公司的业绩和手段。那么为什么还一定和几家顶级拍卖公司拼“高大上”呢?走亲民路线,搞错位经营大概才是占绝大多数拍卖公司的最佳选择。因此民间藏品可能还是拍卖标的的主要来源。民间征集固然麻烦,价值也不会太高,而且会经常面对各类假货和不那么讲道理的客人。很难的!然而应该相信,积沙成塔,集腋成裘,尽管慢了一些,也不失一种生存和积累的方式;应该相信,尽管当今赝品横行,但民间必定藏龙卧虎,七步之内必有芳草!

  总的来讲,就拍卖行业组织而言,公开揭露“李鬼拍卖”固然重要,动员拍卖公司重拾民间藏品的经营更是根本。理由有三:一是民间藏品尽管价值较低但存量巨大;二是买家当中土豪巨富必定是少数,有几家大公司哄着他们玩儿就足够了,而大部分藏家还没有购买上亿、上千万藏品的能力,有对中低档藏品的需求的藏家还是绝大多数,市场广阔;三是“送拍难”的杂音和“李鬼拍卖”都是拍卖行业的大患。缓解“送拍难”,打击“李鬼拍卖”拍卖行业不仅要有声音还需要行动。我认为,在坚决抵制假货的基础上大力提倡民间藏品的拍卖是最有效的行动之一。

  就一般艺术品拍卖公司而言,民间征集才是生存空间!忽视和放弃民间征集就是把这一块业务拱手让给那些“李鬼拍卖公司”,就是自毁长城。 因此对送货上门的客人尊重一些,对送来的东西看仔细一些,对那些拿“一眼假”东西送拍的人,不收东西是应该的,但对这样的客人是不是也应该少一些鄙夷而多几分同情?因为毕竟他们中间的大部分也是假货的受害者。

  对李鬼拍卖公司,我除了说“多行不义必自毙”之外,无话可说。

  对国家执政这也有一句:我看《拍卖法》真的是该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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