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江西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类区域平均增幅达13%】
据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介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能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企业招工难和稳工难的问题,且有利于促进我省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本次调整,各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13%。
【将5个区域类别调整为4个】
同时,为了缩小地区间的工资差距,本次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区域类别进行了调整,将原来5个区域类别调整为4个区域类别,即一、二、三类区域保留不变,将原来的四类区域和五类区域合并为调整后的四类区域。
同时,对个别县(市、区)的适用区域进行了微调。例如,将二类区域中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三个区进行单列。微调的还有,赣州市南康区调整为二类区域。
【最低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等】
此外,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俗称的加班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区 域】
一类区域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类区域
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类区域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
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鹰潭市:余江县
新余市:分宜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
抚州市:临川区
上饶市:德兴市、广丰县、婺源县、铅山县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安福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赣州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
四类区域
九江市:星子县、武宁县、都昌县、修水县
萍乡市:莲花县
宜春市: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
抚州市: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宜黄县、南丰县、广昌县、乐安县、资溪县、黎川县、金溪县
上饶市:上饶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山县、弋阳县、万年县、鄱阳县、横峰县、余干县
吉安市:永丰县、新干县、永新县、万安县、遂川县、峡江县
赣州市:寻乌县、安远县、全南县、石城县、上犹县、定南县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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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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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05元、每月不低于14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2元/小时提高到16.9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6.6元/小时提高到40.8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30日 |
核心提示:从2014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到1820元,增加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调整到17元。详细内容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2014上海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4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到1820元,增加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调整到17元。
注意:
一、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调整为17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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