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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不再孤掌难鸣,部门齐抓共管有机制

 初心阅读室 2015-01-12

物业管理工作是个大箩框,小区的事情都往里装。小区里不管发生什么事情,首先想到的就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是物业行业的主管部门,一般多是是住建局(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的事情。实际上,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工作,涉及很多部门的职能,需要各部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城管、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建立违法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完善物业服务体系,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专门印发了《关于苏州工业园区贯彻实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具体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经济贸易发展局(物价)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引导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受理物业服务收费投诉并协调解决相关矛盾和纠纷。

服务业发展局(文广)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歌舞、网吧、电子游戏、录像放映和音像制品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规划建设局负责依法认定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受理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

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破墙开店、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

国土房产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共同利益的违法行为严格履行劝阻、制止和报告义务;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承接查验、移交物业、使用人防工程等行为;协助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依法查处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行为。

社会事业局(卫生)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中涉及环境的违法行为。

政法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各街道(社工委)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物品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须取得前置许可或已经取得前置许可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指导小区安保技防工作;加强养犬类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

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对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负责依法受理并核查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损坏、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举报或者投诉;依法处理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以及不听劝阻堵塞小区大门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交巡警大队、公安派出所、消防大队应会同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住宅区停车管理规定。

对各类违法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单一部门难以纠正或制止的违法行为、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联合执法的重大、疑难、复杂事项,按照《关于建立苏州工业园区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苏园执法【20131号)规定,由主管部门向园区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联合执法。

对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也可合理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园区法院应充分依托小额诉讼程序,加快物业费用纠纷审理,对多发性、典型性物业纠纷案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扩大法制宣传效果,推动园区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行业监管责任,明确房产局应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工作。地方发展局和社会事业局应加强社区建设的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指导、督促各街道(社工委)、社区居委会将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充分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发挥综合管理职能。

各街道(社工委)应加强对业主自治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成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物业应急维修服务协调等社区服务机构,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处理各类信访投诉。建立由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引导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合理维权,共同解决好群众普遍关心的物业管理问题。


这一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值得相关部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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