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自中国税网《每日税讯》微信平台 (点图片上方“中国税网-每日税讯”蓝字,可直接订阅本微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本文版权属于中国税网及其运营商北京中税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公开、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销售。 分享本文 点击右上按钮,选择“发送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 订阅 点击右上按钮,选择“查看公众号” 阅读更多文章 点击右上按钮,选择“查看公众号”,然后选择“查看历史消息” 关于我们 《每日税讯》是中国税网(中国税网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成立的一家税务专门业务网站)向客户发送的原创电子税务杂志,旨在帮助大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提供权威的政策解读与税收政策分析,帮助大家预知政策走向,多视角防范企业税务风险。《每日税讯》分为手机版、邮件版、微博版、微信版四个版本。订阅电话:010-83112811。投稿请联系:010-83121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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