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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songsgt 2019-01-03
2018年12月28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本报记者 崔荣春  

减税降负,无疑是2018年最热门的词汇之一。这一年,税收优惠的阳光洒向每一片绿叶,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都从中受益。本期,我们聚焦2018年有代表性的减税政策,并邀请税收专家分别作出点评,以飨读者。


A ▎初创期优惠:重在帮助企业轻装上阵

2018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再度升级,减免税受惠面不断扩大;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抵税优惠在全国推广,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纾解初创企业、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企业新购进符合规定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有效减轻企业初创期现金压力……一系列税收政策的及时调整和完善,帮助处于初创期的企业轻装上阵。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核心内容: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优惠期限: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专家点评:

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高立群说,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76号文件延续了2014年以来实行的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小微企业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向客户销售货物和服务时无须转嫁增值税税负,这对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有助于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利好。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核心内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期限:2018年9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专家点评:

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高立群说,按现行增值税规定,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若金融企业不向借款方转嫁增值税,会对自身盈利造成影响。若转嫁增值税,将导致借款企业的借款成本增加。财税〔2018〕91号文件的出台,给借贷双方都带来利好,必然促进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核心内容: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期限: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专家点评:

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高立群认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不断提高,2017年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财税〔2018〕77号文件进一步将其提高到100万元,使数量更多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到减税福利,且减税幅度很大,对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核心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优惠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专家点评:

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高立群认为,这一措施有利于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简易的计税方法,降低企业税收管理成本,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同时,统一全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高立群提醒,年应税销售额高于50万元但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以及年应税销售额高于80万元但低于500万元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审慎权衡转换计税方式的利弊,以决定是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核心内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可分别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或经营所得;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期限: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专家点评: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徐贺表示,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都是属于风险较大的投资,税收政策有必要进行适当的支出。财政〔2018〕55号文件将投资抵税的政策推广到全国,使得各地注册的创投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发挥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给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将起到积极的效果,可以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可以增加直接融资比例,降低企业杠杆率。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核心内容: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专家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副教授王文清认为,财税〔2018〕44号文件对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宏伟蓝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行业结构,鼓励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服务能力的发展。

是否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标准认定,是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关键。因此,企业必须具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号)规定的6个条件,并做好认定申报和后续管理等工作。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合同及财务资料,以便及时提供证明资料,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核心内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优惠期限: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专家点评: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冬生说,加速折旧,实际是递延纳税,企业前期少缴税款,有利于减轻企业在设备购置初期的现金流压力。建议纳税人保留合同、发票、账簿记录等资料,证明购入设备的时间和金额,符合加速折旧的规定。但是务必注意,不得重复扣除,在一次性扣除的以后年度,即使会计提取折旧,必须纳税调增,否则就会导致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B ▎成长期优惠:重在引导企业创新发展

对于成长期的企业,2018年的减税政策将着力点放在引导企业创新升级上,通过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允许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跨境电商无票免税优惠扩围等,帮助和引导各类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核心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优惠期限: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专家点评:

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魏斌表示,加计扣除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手段,鼓励企业加大特定方面的投入,企业在这些特定方面投入越多,得到的税收优惠越大。从政策效应看,本次加大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力度,能够在即期降低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发挥激励引领社会主体创新的导向作用。

建议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明细账,以便全面归集可扣除研发费金额,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此外,取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程序后,企业仅需留存备查相关资料,一方面提高了企业享受优惠的便利程度,更有利于企业享受优惠,另一方面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责任,纳税人应加强研发项目管理和研发支出可加计扣除的审核,对同时用于研发和非研发的支出要进行适当划分,在充分享受优惠的同时避免税务风险。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核心内容: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优惠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专家点评:

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魏斌认为,财税〔2018〕64号文件改变了此前“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更有效借助外力使企业保持与全球最先进技术同步。

建议企业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资料要求操作。目前对税收优惠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案”的方式,受托方如在境外,税企双方存在着相当程度上信息不对称,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特别强调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如委托自己投资建立的境外研发中心进行研发活动,交易作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核心内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优惠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专家点评:

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魏斌表示,不同行业,投入和经营特点不同,投资回报周期会有差别,一般来讲,重资产行业、研发型企业还有一些创新型企业,会在获利年度前出现较长时间的亏损。可结转弥补亏损的年限越长,对这类企业产生的政策效果就越显著。

根据文件规定,享受10年结转弥补亏损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和有效期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中,需要根据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以及分立企业各自在重组前是否具备资格,对各企业重组前未弥补亏损分别进行政策适用。对此,建议重组企业建立完善相应亏损弥补台账进行明细核算,避免产生纳税错漏。

另外,研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可以形成企业可弥补亏损,而研发费金额又是影响两类企业获得资格的重要指标。因此,企业可对研发费投入、资格取得时间和结转年限等因素进行整体测算和统筹规划,争取政策利益最大化。

企业执行本政策不必申请或备案,只需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核心内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专家点评: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冬生表示,科技人员一般需要多年的努力,才可以出成果,因成果转让取得的奖励,实际是多年努力的结果,不是拿奖金的当月努力的结果。因此,通过减半计入当月工资的做法,一方面是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另一方面也是税法本身合理性的要求。实施效果与奖励金额有直接关系,奖励金额越大,免税收入越高,免税额也越大。

为了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建议科研机构可以根据科技人员每月收入情况、奖励金额,确定是分次发放还是一次发放。为了充分控制风险,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享受优惠的单位主体,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二是发放奖金的时间限制,是成果转化之日起36个月内。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核心内容: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优惠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专家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副教授王文清认为,当前,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贸易网上交易已成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环境相当有利,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政策,主要集中在出口方面,侧重于实施层面,进一步支持和引导跨境电商成长和发展。

由于实操中综试区内许多企业无法取得购进出口货物相关凭证,不能满足区内企业出口退(免)税的条件。因此,在原杭州综试区试点无票免税的基础上,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对国务院下发列名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王文清提醒,跨境电商在日常的税收业务处理中,应注意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必要条件,做好出口货物免税资料备案,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或信息等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同时应按期申报出口货物免税。

C ▎成熟期优惠:重在支持企业行稳致远

对于成熟期的企业来说,行稳致远最为关键。因此,2018年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实行留抵退税、免税等方式,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大力支持企业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不断做大做强。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核心内容: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给予“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所得税政策优惠。

优惠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专家点评:

甘肃永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柴成山说,财税〔2018〕27号延续和完善了国家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该政策一方面将优惠主体由生产企业扩展为生产企业或项目,即使企业不是专门生产集成电路,但只要有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同样可以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另一方面,优惠条件发生了变化,研发费用占比指标要求降低,用工灵活性要求放宽,而对技术含量及经营期的要求更高了。此外,优惠由三档变为两档,优惠资格保留则放宽了。

柴成山建议,享受相应优惠事项的企业,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准确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核心内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优惠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专家点评 :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表示,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涉及范围广,具有普惠性,其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只要是发生了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其税率均下调一个百分点。同时,该政策进一步完善了抵扣链条,并在出口退税率上进行了同步调整。

施志群说,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降低税率则是为纳税人减负的重要举措,财税〔2018〕32号适当降低税率水平,对于广大中小微纳税人来说,兼具“雪中送炭”和“锦上添花”的作用,为市场释放了减税红利,增强了企业活力,将有效助力经济增长。

施志群建议企业,应积极升级ERP系统等信息化管理软件,重新设定税率并进行价税分离。同时,企业应根据调整后的税率,分别进销两端,梳理跨政策变革期所履行的合同,包括已签订、未执行以及正在谈签的合同,评估公平合理的含税价及不含税价。外贸企业如果与供应商签订的是含税总价,应逐一将合同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照起来,研究供应商应该在哪个时点开票,应开具何种税率。生产企业应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核心内容: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专家点评: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认为,对于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来说,由于生产周期长、前期投入大,大量进项税无法抵扣会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影响创新发展。财税〔2018〕70号和财税〔2018〕80号两个文件的出台,对相关企业而言无疑是一场及时雨。这两个文件相辅相成,有效降低了企业负担,增加了流动资金,促使企业将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入至新技术的研发中,有效推动其创新发展。

施志群提醒,尽管财税〔2018〕70号没有规定如何核实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但从税收监管角度出发,不排除对退还基数和退还比例的核实审查,也不排除以后会对这部分退还开展专项税务稽查。他建议,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时,需要把留抵税额整理准确,并注意将相关资料和计算过程留存备查。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核心内容:在企业改制、企业合并、企业分设等过程中,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优惠期限: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专家点评: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徐贺说,财税〔2018〕57号延续了之前的财税〔2015〕5号的基本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策中规定“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投资主体存续”的概念含义,基本内涵与改制重组的契税政策趋同,增加了政策的确定性和税种之间的协同性。徐贺建议,企业进行改制重组适用土地增值税政策时,应注意每种类型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前置条件,在设计重组路径时注意税收因素的影响。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核心内容:在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等过程中,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优惠期限: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专家点评: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徐贺表示,财税〔2018〕17号与以往的政策相比,最大的亮点是扩大了资产划转适用免征契税的范围,将“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这对于同一集团内资产重组涉及房地产过户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利好,为企业实实在在降低了税负。

徐贺提醒企业,实务中应当注意的是,必须是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增资才可以享受该政策优惠,若母公司以房地产出资设立一个新的全资子公司,则难以适用该政策。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适用的条件,准确享受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核心内容:明确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以及关于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配合问题。

专家点评:

中翰税务环保税首席专家刘伟表示,财税〔2018〕117号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了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该政策出台时间是第三个征期结束后,当时全国各地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经过三个征期的申报纳税及征管工作后,对环保税的申报计算等部分问题的解释有一定的争议,导致申报特别是减免税申报情况执行不一,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政策的把握也不尽相同,让纳税人产生了很多困惑。该文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对于环保税的种种疑问及困惑,对于环保税征收元年的完美收官起到了重要作用。

刘伟提醒纳税人,申请减税的条件只能在排放浓度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使用在线数据和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环保税,税法中明确的其他两种计算方法均不能申请减税。相对于排污费征收,取消了加倍收费的规定,增加了减税的范围,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体现了环保税调节税的特点。

刘伟还表示,纳税人须注意监测频次要同时满足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即每个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同时要考虑跨月沿用的监测数据不作为减税依据。此外,纳税人还需对在线数据的修约高度重视,如果无法提供经过修约的数据,就不能使用监测数据开展环保税的计算申报工作。使用产排污系数及物料衡算的方法进行报税,就不具备申请减税的条件,纳税人应对此牢记,否则税款将相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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